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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一般给水排水
10.2.1 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对水质、水温、水压、水量的不同要求确定方案。
10.2.2 在存储及使用化学品同时可能产生化学品泄漏的区域,应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10.2.3 给水管道的管材及附件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10.2.4 排水、雨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10.2.5 下列区域应设置能够存储事故排水的设施:
1 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
2 液态化学品室外卸货区域。
10.2.6 室外卸货区域存储事故排水设施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事故排水存储设施的有效容积(m³);
V1——最大的运输槽车中存储的化学品量(m³);
V2——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存储设施的雨水量(m³);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10.2.1 在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中根据生产工艺不同,设备对水的各项指标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系统。
10.2.2 在厂房(车间)设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收集等区域,考虑到操作和维护人员的安全,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10.2.5 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其事故废水不经处理就进入环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在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内,需要设置防护堤(或防泄漏沟、事故水池等其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时废水外溢。防护堤的容积应大于堤内最大储罐容积与该区域20min消防水量之和。美国消防协会发布的《洁净室消防标准》NFPA318中的第7.1.2条也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分配间应该设有排放系统,该系统应将排水排至指定的位置;或是设计围堰的容积,应能够存储化学品的溢出量和20min的消防水量之和。”
2 室外化学品槽车卸车区域,需要考虑当槽车泄漏时,污染物不能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中,同时需要考虑雨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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