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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岩掘进
4.4.1 炮眼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岩掘进除过于松散破碎的岩层外,应采用钻爆法施工;井径大于5m时,宜采用伞型钻架钻眼;井径小于5m时,可采用手持气动凿岩机钻眼;
2 钻眼前应清除工作面余渣;
3 应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4 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度;
5 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封住眼口,装药前应用压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和污水。
4.4.2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的深度与布置应根据岩性、作业方式等确定,短段掘砌混合作业的眼深宜为3.5m~5.0m;单行作业或平行作业的眼深可为2.0m~4.5m;浅眼多循环作业的眼深应为1.2m~2.0m。
2 宜采用高威力、防水性能好的煤矿许用水胶炸药、乳化炸药,实行光面爆破。
3 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爆破图表应根据岩性变化适时调整。
4 光面爆破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眼的眼距应控制在0.4m~0.6m。
2)有条件的井筒,周边眼应采用小炮眼、小药卷,药卷直径宜小于35mm。
3)周边眼单位长度的装药量: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小于3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110g/m~165g/m;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为30MPa~6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165g/m~220g/m;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大于6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220g/m~330g/m。
4)采用其他炸药时,周边眼单位长度的装药量应用2#岩石硝铵炸药量乘以换算系数。换算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a——2#岩石硝铵炸药猛度(mm);
Mb——2#岩石硝铵炸药爆力(mL);
Na——换算炸药猛度(mm);
Nb——换算炸药爆力(mL)。
5 井筒掘进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电器设备的接地质量;
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裸露接头;
3)采用抗杂散电流的雷管。
4.4.3 装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岩设备宜选用中心回转式抓岩机,条件受限时,可选用长绳悬吊式抓岩机。
2 井径大于6.5m的井筒宜装备两台装岩设备,也可配备小型防爆挖掘机配合清底。
3 抓岩机的悬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抓岩机应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吊盘的固定装置与井壁之间应支撑牢固;
2)长绳悬吊式抓岩机宜采用专用凿井绞车悬吊,并靠近井筒中心布置,悬吊绞车应设闭锁装置。
4.4.4 临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其段高、厚度及结构可按表4.4.4采用。
1)对Ⅰ类岩层,可由施工单位自定;
2)对Ⅱ、Ⅲ类岩层,不宜超过4m,当高度超过2m并有危岩时,应采取安设锚杆或锚网等防片帮措施;
3)对Ⅳ、Ⅴ类岩层,不宜超过2m。
3 井筒穿过煤层或构造破碎带时,可用井圈背板等临时支护。
4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1 基岩掘进除过于松散破碎的岩层外,应采用钻爆法施工;井径大于5m时,宜采用伞型钻架钻眼;井径小于5m时,可采用手持气动凿岩机钻眼;
2 钻眼前应清除工作面余渣;
3 应用量具确定炮眼圈径和每圈炮眼眼位;
4 每圈炮眼应钻至同一水平位置,掏槽眼应按要求增加深度;
5 钻眼时应避开残眼和岩层裂隙;每个炮眼钻完后应及时封住眼口,装药前应用压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和污水。
4.4.2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的深度与布置应根据岩性、作业方式等确定,短段掘砌混合作业的眼深宜为3.5m~5.0m;单行作业或平行作业的眼深可为2.0m~4.5m;浅眼多循环作业的眼深应为1.2m~2.0m。
2 宜采用高威力、防水性能好的煤矿许用水胶炸药、乳化炸药,实行光面爆破。
3 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爆破图表应根据岩性变化适时调整。
4 光面爆破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眼的眼距应控制在0.4m~0.6m。
2)有条件的井筒,周边眼应采用小炮眼、小药卷,药卷直径宜小于35mm。
3)周边眼单位长度的装药量: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小于3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110g/m~165g/m;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为30MPa~6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165g/m~220g/m;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大于60MPa时,2#岩石硝铵炸药装药量宜为220g/m~330g/m。
4)采用其他炸药时,周边眼单位长度的装药量应用2#岩石硝铵炸药量乘以换算系数。换算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Mb——2#岩石硝铵炸药爆力(mL);
Na——换算炸药猛度(mm);
Nb——换算炸药爆力(mL)。
5 井筒掘进时,应监测井筒内的杂散电流;当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电器设备的接地质量;
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裸露接头;
3)采用抗杂散电流的雷管。
4.4.3 装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岩设备宜选用中心回转式抓岩机,条件受限时,可选用长绳悬吊式抓岩机。
2 井径大于6.5m的井筒宜装备两台装岩设备,也可配备小型防爆挖掘机配合清底。
3 抓岩机的悬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抓岩机应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吊盘的固定装置与井壁之间应支撑牢固;
2)长绳悬吊式抓岩机宜采用专用凿井绞车悬吊,并靠近井筒中心布置,悬吊绞车应设闭锁装置。
4.4.4 临时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临时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其段高、厚度及结构可按表4.4.4采用。
表4.4.4 锚喷支护的段高、厚度及结构
2 井筒在各类岩层中掘进时,不支护段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Ⅰ类岩层,可由施工单位自定;
2)对Ⅱ、Ⅲ类岩层,不宜超过4m,当高度超过2m并有危岩时,应采取安设锚杆或锚网等防片帮措施;
3)对Ⅳ、Ⅴ类岩层,不宜超过2m。
3 井筒穿过煤层或构造破碎带时,可用井圈背板等临时支护。
4 岩层稳定性类型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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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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