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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intersections on urban roads

GB 50647-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7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4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2、3.5.1(5)、3.5.2(3)、3.5.5、4.1.1(1)、4.1.3(4)、5.4.2、5.5.1、5.5.2、5.6.1、6.1.1(1)、6.2.2、6.3.1(1、2)、7.1.2(3)、7.1.3(1)、7.1.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平面交叉口规划、立体交叉规划、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公共交通设施规划、交叉口辅助设施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同济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800号,邮政编码:2018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哈尔滨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杨佩昆  李克平  赵杰  陈小鸿  刘勇 朱兆芳  王晓华  郑连勇  林群  滕生强 周涛  王巨涛  李杰  杨晓光  林航飞 戴继锋  张慧敏  闫勃  全波  张贻生 宋建平  钱红波  向旭东  傅彦  朱彬 白子建  谷李忠  庄斌  周佺  高霄 张国华  白玉  姚琪  朱胜跃  顾启英 沈莉芳  龚凤刚

    主要审查人全永燊  崔健球  朱兆芳  段里仁  陈洪仁 严宝杰  张均任  刘运通  陈声洪  王晓明

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城市规划编制标准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对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优化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时空资源配置,提高城市道路网通行能力,改善城市交通安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公共交通系统、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叉口的路权。 

    2 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的安全保障。

    3 节约土地的原则——既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又不占用不必要的土地。

    4 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交叉口规划过程中保护城市环境方面的作用。

    5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用合适条文和参数。

    二、编制工作概况

    (一) 编制过程

    准备阶段(2003年9月~2004年7月)

     2003年9月,建设部在深圳召开全国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工作会议,会上确定由同济大学主编《规范》,经过半年多的酝酿和准备工作,《规范》开题会于2004年7月6日在同济大学召开,正式进入编写工作阶段。开题会原则同意编写组提出的《规范》编制大纲、主参编单位的分工和工作计划。

    2 调研及初稿编制阶段(2004年8月~2005年12月)

        1) 2004年8月5日,规范编写组在成都市召开《规范》工作会议,会上确定了调研计划,决定通过函调、实地调查和专题调研的方式对全国18个大中小城市交叉口交通特征、行人过街、自行车道、公交专用道和公交车站布置、快速道路进出口交织段等项目进行调查,会后各参编单位对各自负责调查的城市进行了资料、数据、录像的收集以及实地的交通调查和数据处理。

        2) 2005年1月到2005年11月期间,各参编单位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编写,最后由杨佩昆统稿,初步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讨论稿。

        3) 2005年11月15日规范编写组在北京召开《规范》编制工作会议,会议逐条讨论了各参编单位分工编写的条文,并就下一步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安排达成一致意见,会后各参编单位按各自分担的章节对条文作了修改。

    3 征求意见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

        1) 2006年1月,由主编单位汇总各参编单位的修改稿,统编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初稿。向全国各地的顾问专家、高校、规划设计单位印发了120多份征求意见初稿。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分别作了查证、修改、删补等工作,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提交专家预审会审议。

        2) 2006年7月12日规范编写组在同济大学召开了《规范》专家预审会,与会专家和代表对《规范》征求意见稿初稿的全部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对《规范》征求意见第二稿中的重要问题分章节进行了审议。在此期间,规范编写组也收到了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并指出《规范》须与华中科技大学主编的《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协调,内容不能有冲突。

        3) 按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要求,2007年3月11日规范编写组在同济大学召开了《规范》与《规程》的协调会议,明确了总体协调原则并就需协调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与协商,经过认真讨论,取得了基本共识。

    4 送审阶段(2007年8月~2010年7月)

    2007年8月21日规范编写组在北京召开了《规范》的专家审查会。与会专家在认真听取了规范编写组的汇报后,本着对国家标准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送审稿逐字逐句进行了认真审查,规范编写组根据《规范》专家审查会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补充及完善,并于2008年8月形成正式报批稿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办公室。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司下达的审阅意见,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最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办公室。

    (二) 开展的专题研究

    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饱和流量是交叉口规划设计的主要指标。本次规范编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开展了专题的研究,分东南西北、大中小城市,共在我国18座城市对这个参数进行了调研,取得了第一手资料。经过统计分析,分不同类型城市,给出了直行、左转、右转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以及在交叉口规划阶段需要的车道宽度、坡度、转弯半径等因素的修正系数和算法,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以及以后交通信号控制管理的准确程度,为《规范》的编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规范编写组还对城市快速路进出口交织段长度与通行能力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对确定规范取值具有指导意义。

    (三) 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意见

    2006年1月,由主编单位汇总各参编单位的修改稿,统编了《规范》征求意见初稿。向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杭州、深圳、西安、哈尔滨、南京、合肥、济南、厦门、郑州、成都、昆明等城市的顾问专家、高校、规划设计单位印发了120多份征求意见初稿。共收到反馈意见50多份,包括意见和建议600多条。

    (四) 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2007年8月21日,由原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主持,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规范》的审查会。出席会议的有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标准规范归口办公室的领导、《规范》专家组的全体专家及编写组成员共28人。

    会议认为,《规范》为国内首次编制,内容涉及面广,技术难度较大,需要协调的相关规范、标准较多。《规范》编写组对全国各地的交叉口规划设计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了国内外交叉口规划设计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对相关重要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规范》的编制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规范》内容完整,切合国情,编制程序符合要求,总体上体现了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国内同类规范编制的领先水平,专家评审会一致同意通过审查。

    三、结语

    为了准确理解本规范的技术规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规范编写组编写了《规范》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的内容均为解释性内容,不应作为标准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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