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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厂区道路设计
5.3.1 厂区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管线铺设要求。
5.3.2 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及接收储存设施处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铺设,道路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5.3.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坡道宽度不宜小于8m;为单向通行时,不宜小于4m。坡道曲率半径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8%。
5.3.4 道路转弯半径与作业场地面积应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
5.3.2 本条为厂区道路宽度的具体规定。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厂房四周以设环行道路为好,可以更加方便物料运输。当不具备设置环行道路时,应设有回车场地。
5.3.3 不同厂区的垃圾处理规模、垃圾池的深度等均不相同,有的垃圾卸料平台可高出地面十多米,有的仅高出2m~3m,或与地面基本相平,因此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道路采用的形式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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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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