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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场地选择
5.1.1 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生产线时,场地选择及车间布局应符合本地区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工业布局和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水泥窑与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可分开建设。
5.1.2 场地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1.3 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技术改造工程,预处理车间的选址应根据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热、工程地质条件、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和储存条件、协同处置衔接条件、预处理的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4 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的有关规定。
5.1.1~5.1.3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建设场地,一般在水泥厂的厂内,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因为有的水泥厂建设地点不适于作为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的建设场地,因此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的厂址选择应更加严格。
5.1.4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从风险评价角度而言,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指出现事故后污染物可能波及的范围,它不但要保护人类,而且要保护所有敏感目标。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不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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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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