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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应依据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生活垃圾的特性、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增长速度、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

3.0.2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宜在2000t/d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可依据现有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分选处置或直接处置工艺,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水泥厂现有场地与设施。

3.0.3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垃圾。

3.0.4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窑,水泥熟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的有关规定,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3.0.5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制订系统非正常运转情况的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3.0.1 制约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主要因素有:①生活垃圾的发热量水平对替代燃料应用的制约;②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生成的有害物质量和处置要求对水泥生产过程的影响;③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新引入的有害元素含量对水泥窑生产的干扰程度;④水泥生产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的制约;⑤利用生活垃圾替代原燃料后的用户及居民对处置过程及影响的认同程度。

    和常规的燃料相比,生活垃圾中可燃组分作为替代燃料的热值相对要低得多,而一般每千卡的有效燃烧热对应的烟气量要比正常的燃料大一些,这样导致系统的烟气量在处置利用这些替代燃料时,系统的实际热耗和形成的烟气量增加一些,因此处置利用生活垃圾替代燃料就必须充分考虑燃料的替代率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比较,确定恰当的处置比例。

    生活垃圾中的硫、氯、碱含量也对水泥厂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有较大的影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必须以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过程为前提。生活垃圾的处置量往往较大,其处置过程就必然要求对水泥厂的原、燃料品质及配料方案进行调整。通常对有害元素硫、氯、碱的含量,水泥行业的控制标准要折合至人窑生料其硫碱元素的当量比S/R应控制在0.6~1.0,氯元素则控制在0.03%以下。 

    根据目前我国的生活垃圾产生现状,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由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生活垃圾的特性、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增长速度、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今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环保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处置规模还会受其他因素制约。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预处理技术,是专门针对生活垃圾的组成特性开发出的一套针对性强的特有技术。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由于其组成与生活垃圾存在很大差异,且有毒有害,必须采用专门技术加以处理。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线,势必会影响生活垃圾预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正常生产,甚至会因为处理不当而给环境造成诸如二噁英、重金属等二次污染。因此必须从源头抓起,坚决杜绝该类废弃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一起进入预处理生产线。

3.0.4 要考虑生活垃圾对水泥产品造成的影响,要结合水泥厂原有原料有害成分的特点,在常规生料固有的硫、氯、碱成分下,对垃圾中干扰组分进行严格的限量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中对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时,重金属元素在水泥熟料和水泥中的含量要求作出了规定,可按此要求执行。重金属存在于所有水泥厂原燃料中,即使在不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熟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也会有很大波动,取决于原料所在地的地质情况。

3.0.5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应制订安全的预案措施,防止在设备停转的特殊情况下,造成垃圾的不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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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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