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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技术标准,实现处置过程“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做到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1.0.3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合理确定工程的建设规模。
1.0.4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采用成熟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积极稳妥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1.0.5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规定说明了本规范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国家其他废物领域有关法规,为了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技术,制定本规范。
编制本规范,旨在充分利用水泥窑的处置优势和能力,使处置后的生活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的,并可达到低成本运行。这样就为解决生活垃圾长期处理难题,寻求一种有效利用的途径,为全国生活垃圾的减量处理和有效利用提供示范作用,从而从根本上消除生活垃圾威胁人们健康生存的隐患,使生态环境与资源再生利用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0.2 本条明确了规范适用的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处置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医疗垃圾、污泥等其他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相关规定执行,污泥按本规范执行。
1.0.3 本条规定了工艺设计的选择原则,工厂投产后要求达到优质、高产、低能耗。
1.0.4 本条规定了工艺技术流程及设备的选择原则,在确保实现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以国情和综合效益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1.0.5 本条规定执行本规范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节能、防火、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计量等各行业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这里有必要强调,在工程设计时,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水泥的行业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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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设计
- 4.1 规模划分
- 4.2 主要设计内容
- 4.3 技术装备要求
- 5 总平面布置
- 5.1 场地选择
- 5.2 总图设计
- 5.3 厂区道路设计
- 6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及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6.1 生活垃圾的特性分析
- 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 7 生活垃圾的接收、储存与输送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活垃圾的接收
- 7.3 生活垃圾的储存与输送
- 8 预处理及协同处置系统
- 8.1 预处理系统
- 8.2 分选处置工艺设计
- 8.3 直接处置工艺设计
- 9 环境保护
- 9.1 一般规定
- 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 9.3 异昧处置及烟气排放
- 9.4 噪声治理措施及要求
-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安全生产
- 10.3 劳动保护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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