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一般规定
3.1.1 井巷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矿井地质资料和检查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平、剖面预测图。
2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并进行图纸会审。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措施。
4 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5 立井、斜井和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量基点移交,工程定向,场地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在多家单位施工时,应统一协调、核实测量成果;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信、防雷、防火、防洪涝等工程及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锁口、斜井和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6 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连续施工。
7 办理开工手续。
3.1.2 施工场地平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滑坡隐患的地段,应先进行边坡处理;
2 井口或硐口开工前,应完成井口或硐口上部截排水沟槽的施工;
3 不得采用自燃或有害性矸石进行场地回填;
4 当填方高度超过1m时,宜先做好建(构)筑物基础、管网沟槽的施工;
5 平整场地时,应对测量基桩采取保护措施;场地平整结束后,应及时对基桩进行检查与校核。
3.1.3 施工期间的总用水量应按工程、生活用水量之和与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选取,并应增加10%的备用量。工程与生活用水应加强水质管理和合理分配,并应做到节约用水,确保生活用水安全。
3.1.4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的压气供应量,应根据井上下气动设备的最大压气用量计算,并应增加10%的备用量。工作面气压压力不得低于0.5MPa。
3.1.5 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准备工作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3.1.6 在冬季、雨期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 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矿井地质资料和检查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平、剖面预测图。
2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并进行图纸会审。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措施。
4 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5 立井、斜井和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量基点移交,工程定向,场地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平整及障碍物拆迁。在多家单位施工时,应统一协调、核实测量成果;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信、防雷、防火、防洪涝等工程及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锁口、斜井和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6 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连续施工。
7 办理开工手续。
3.1.2 施工场地平整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滑坡隐患的地段,应先进行边坡处理;
2 井口或硐口开工前,应完成井口或硐口上部截排水沟槽的施工;
3 不得采用自燃或有害性矸石进行场地回填;
4 当填方高度超过1m时,宜先做好建(构)筑物基础、管网沟槽的施工;
5 平整场地时,应对测量基桩采取保护措施;场地平整结束后,应及时对基桩进行检查与校核。
3.1.3 施工期间的总用水量应按工程、生活用水量之和与消防用水量中的较大值选取,并应增加10%的备用量。工程与生活用水应加强水质管理和合理分配,并应做到节约用水,确保生活用水安全。
3.1.4 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的压气供应量,应根据井上下气动设备的最大压气用量计算,并应增加10%的备用量。工作面气压压力不得低于0.5MPa。
3.1.5 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准备工作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3.1.6 在冬季、雨期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本条第5款规定“在多家单位施工时,应统一协调、核实测量成果”,以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测量事故;第6款规定“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连续施工”,以防止因物资供应不上而影响连续施工。
3.1.3 本条用水部分提出了“工程与生活用水应加强水质管理和合理分配,并应做到节约用水,确保生活用水安全”的要求,以体现节水意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3 施工准备
- 下一节: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施工准备
- 3.1 一般规定
- 3.2 井筒检查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 3.3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
- 4 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锁口施工
- 4.3 冲积层施工
- 4.4 基岩掘进
- 4.5 永久支护
- 4.6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的施工
- 5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冻结法施工
- 5.3 钻井法施工
- 5.4 井筒注浆
- 6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 6.1 一般规定
- 6.2 保护措施
- 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 6.4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 6.5 井筒恢复
- 7 斜井与平硐导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积层施工
- 7.3 基岩施工
- 8 巷道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巷道掘进
- 8.3 巷道支护
- 8.4 探、放水
- 8.5 铺轨工程
- 8.6 安全构筑物及附属工程
- 9 暗井和硐室施工
- 9.1 一般规定
- 9.2 暗井施工
- 9.3 硐室施工
- 10 辅助工作
- 10.1 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
- 10.2 立井临时提升及设备
- 10.3 水平巷道及倾斜井巷的运输和提升
- 10.4 通风
- 10.5 排水
- 10.6 压气
- 10.7 信号与通信
- 10.8 供电
- 10.9 井下照明
- 11 绿色施工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井下热害的防治
- 11.3 井下粉尘的防治
- 11.4 井下噪声的防治
- 11.5 健康监护
- 附录A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
- 附录B 岩层稳定性分类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