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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供 气


11.3.1  压缩空气供应设计应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当第三班或加班的用气量较小,选用单一机型难以适应用气量变化时,宜采用多种机型或变频机组。对压力要求稳定的生产设备,可设置专用的压缩机或专用管道供气。

11.3.2  对压缩空气供应品质种类要求两种以上,且差异较大的工程,压缩空气处理宜采用站房内初处理与用户端终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11.3.3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用气量应为平均用气量加10%的漏损量;当最大的一台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供气量不应小于设计用气量的85%。

11.3.4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11.3.5  氨气供应系统应设置紧急泄放设施和降温设施。

11.3.6  试验用气供气机组可根据试验需求设置,不宜设置备用机组。

11.3.7  特种气体供应宜采用气瓶加汇流排方式。

11.3.8  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宜单独设置汇流排间。贴邻厂房布置的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汇流排间气瓶贮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生产需求量。

11.3.9  有毒、有害气体厂房内应设置呼吸用空气装置,所需压缩空气压力及质量应满足呼吸用空气装置的技术要求。

11.3.10  生产厂房内的可燃性和毒性特种气体管道应明敷。

11.3.11  真空机组应靠近负荷中心,真空管道流导应控制合理,布置应短、直。

11.3.12  特种气体的放散及紧急泄放应排放至安全处。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是针对航空工业的特点及节能要求进行规范的。经大量应用证明,压缩空气系统采用用量对等、压力对等、品质对等的设计原则,既节能又方便运行管理。

11.3.2  压缩空气系统中,空压机房内一般只做初级处理,对压缩空气品质有更高要求的设备,在设备前再进行终端处理。此配置方式经济性较好,运行管理较方便,也易达到用气设备的品质要求。

11.3.3  根据调研,近年采用10%漏损量,可满足使用需求。因此本规范作此规定,以节省初投资。航空工业对压缩空气的供应可靠性要求不断提高,当机组台数小于7台时,均设置备用机组。当同一类型机组设置7台以上时,可不设备用机组,当一台机组检修时,其他机组容量为设计容量的85%,经过对部分航空企业调研,可满足生产要求。

11.3.4  航空工程压缩空气品质要求一般较高,原采用碳钢管道,经常出现在用户端气体品质不达标现象,更换为不锈钢管后,此问题解决(如西飞、沈飞、成飞等近年设计的项目,压缩空气管道均采用不锈钢管道)。

11.3.6  航空工业工程试验用气多为间断用气,年运行时间较少,有充足的维修时间,可根据试验需求,不设备用机组。但对长时间试验供气的机组需设置备用。

11.3.7  航空工业工程一般特种气体用量较少,采用气瓶加汇流排方式供应,投资少,操作、运行、管理均较方便,故推荐此供应方式。

11.3.8  对危险气体设置单独的汇流排间方便运行管理;对可能发生较大危害的汇流排间控制危险气体总量,可有效控制事故扩大。

11.3.10  考虑到航空工业厂房试验用的特种气体具有可燃性、毒性、腐蚀性、氧化性、窒息性等危害特性,为了防止管道破裂使可燃气体、毒性气体泄漏后积聚,引发人员中毒、着火、爆炸等危险,规定此类特种气体须明管敷设。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3.11  由于真空获得不易,保持也困难,特别是中真空及以上系统,真空机组靠近负荷中心,管道的合理布置,可有效缩短真空制备的时间,减低系统运行费用。

11.3.12  本条是针对特种气体事故排放、检修及置换排放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要求。对有可能造成危险的特种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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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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