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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水上钻探
8.4.1 水上钻探准备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施工区域水文、气象、航运等资料,并应进行现场踏勘,同时应了解工作区环境和现有水上运输能力等。
2 应与有关航运部门协商钻探期间的安全航行事宜,并应确定报警水位和撤退航线,同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8.4.2 水上钻场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钻孔目的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浅水区,宜采用围堰或筑岛方法建造工作平台,堰顶或岛面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5m~0.7m,应变水上施工为陆地施工。
2 在深水区宜修建漂浮钻场和架空钻场,钻场类型选择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表8.4.2 水上钻场类型
3 水上钻场应结构坚固,作业面应紧凑,台面宜铺设厚40mm~50mm的木板并进行固定,周边应架设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
8.4.3 漂浮钻场的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漂浮钻场的承载能力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设备器材重量及工作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并应取5~10的安全系数。
2 漂浮钻场应抛锚固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漂浮钻场应设有主锚、前锚、边锚和后锚。
2)锚的重量应根据漂浮钻场的承载能力和水的流速确定。
3)钢丝绳锚绳不得有锈蚀和断丝,锚绳直径应符合抗拉要求,锚绳长度应根据水深及夹角确定,锚绳与其在水平面上投影的夹角为10°,主锚钢丝绳与前锚绳、边锚绳夹角为35°~45°。
4)抛锚定位应由持证船工操作,由船长统一指挥完成。
5)抛锚定位应选择无雾天气进行,并进行观测。
6)条件许可时应把部分锚固定在岸边上。
8.4.4 架空钻场的建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钻场支承的结构类型应根据水文条件、钻孔深度、设备器材重量及工作负荷等因素合理选择,并应进行强度、刚度与稳定性校核。
2 架空钻场的台面应高于最高水位1m。
8.4.5 水上钻探除应根据钻探目的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孔钻进前应下导向管。
2 导向管应带管靴,并应坐落到稳定的地层上,对其下端应进行良好密封。
3 导向管在接近孔口处,应采用0.3m~1m的短管连接,并应保持与基台面有一定的高度。
4 水上基桩孔施工宜采用固定式工作平台,护筒底端埋置深度应根据水深及水底地层特性确定,护筒上口宜高出水位2.0m。
5 泥浆循环系统应按不同水域作业需要及钻孔目的合理设置,废弃泥浆应运送至垃圾填埋场或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场所。
8.4.6 水上钻探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通航江河进行水上钻探,水上钻场和活动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 已沉好的平台支承桩或钢护筒在未搭设平台前,应露出水面一定高度,并应涂反光漆标志或设红色灯光信号。
3 每班应检查钻船和平台的坚固程度、承载平衡性、舱底密封性、锚绳和保护绳牢固程度、救生设备安全性,照明应良好。
4 水上钻探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救生衣。
5 遇能见度小于50m的雾、雷雨天或5级以上风时,应停止水上作业。
6 发生孔内事故时,不得强力起拔钻具;严禁在漂浮钻场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
7 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水上施工的安全教育,并应熟悉呼救信号。
8.4.1 水文、气象和航运资料包括:洪水期水流速度、流量和水位变化范围,平水期水位、流速、流量和水面宽度,枯水期时间、水位和水面宽度,寒冷地区的凌汛时间、冰凌的体积和流速,最大风速及常年风向,作业海域涨、落潮的幅度与规律等。
8.4.2 本条说明如下:
1 浅水区钻探适合采用土石围堰、土袋围堰、竹笼围堰、板桩围堰、筑岛等方法。其中,土石围堰适宜于水深2.0m以内,流速不超过0.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土袋围堰适宜于水深3.0m以内,流速不超过1.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竹笼围堰适宜在水深不大于4.0m,流速2m/s左右条件下修筑;板桩围堰常用钢板桩围堰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筑岛适用于水流较慢的中深水域。
8.4.3 本条说明如下:
1 由于水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复杂,除可计算的荷载外,还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如涨、落潮,台风,漂浮物撞击,洪水等,而且一旦水上钻场发生翻沉事故,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所以考虑5~10的安全系数,当选择铁驳船建造漂浮钻场时,应在舱底增加配重,以加强船体的稳定性。
2 抛锚时两船中心线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两根前锚绳与主锚绳构成的夹角一般为35°~45°;无主锚时,两前锚绳与两船中心线的交角应基本相等,两前锚绳、两后锚绳应成交叉布置。
8.4.4 架空钻场一般坐落在支承桩、钢护筒或钢筋混凝土护筒等上面,一般采用贝雷桁架或万能杆件拼装成桁架梁,上铺木地板。根据支撑结构类型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及变形验算。
8.4.5 本条说明如下:
1~3 在水深流急的江河中下导向管时,必须使用保护绳,并应在河流上游方向拉住导向管;保护绳与管的夹角应尽可能大,且应系在管柱的中、下部;保护绳一般为2根,其直径不小于8mm;下管时应由专人指挥,确保导向管的方位和倾角符合设计要求。
为防止导向管接头螺纹处被水冲断,接头处外围可加设保护夹板并用螺栓拧紧,保护夹板不得打入覆盖层。
4 基桩施工护筒埋置深度对于浅水水域,黏性土为1.0D~1.5D(D为护筒的外径),砂性土为1.5D~2.0D,对于深水或水底淤泥层较厚的区域,护筒底端应进入不透水黏性土1.0D~1.5D。
5 近岸围堰或筑岛施工时,泥浆系统可按陆上泥浆系统设置,远岸施工平台作业时,可采用泥浆船、泥浆箱和泥浆泵组成的泥浆系统。
8.4.6 本条说明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上钻探和施工作业时,应在作业和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及《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的要求,同时,施工作业及辅助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的规定,显示和悬挂相关号灯、号型和旗号。有关信号的显示应明确,便于航行船舶识别和判断,并不能与附近其他信号和灯光混淆。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作业方还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水上钻探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水上钻探除应遵守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对作业场地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钻探工作人员在水上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尤为重要,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5 不良天气进行强行作业时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水上钻探应有专人收集气象信息,保证通信畅通,鉴于水上钻探的特殊性,当遭遇雷雨天、5级以上风和能见度小于50m的雾时,应停止水上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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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钻探准备工作
- 4.1 编制钻探施工方案
- 4.2 施工场地准备
- 4.3 基台与钻塔安装
- 4.4 钻探设备安装
- 4.5 附属设备安装
- 4.6 准备工作检查
- 5 工程地质钻探
- 5.1 钻孔结构设计与钻进方法选择
- 5.2 冲击钻进
- 5.3 回转钻进
- 5.4 地下水位观测
- 5.5 钻孔止水与封孔
- 6 水文地质钻探与水井施工
- 6.1 钻孔结构设计与钻进方法选择
- 6.2 冲击钻进
- 6.3 回转钻进
- 6.4 气动冲击回转钻进
- 6.5 水文地质地下水位观测
- 6.6 成井工艺
- 7 基桩孔和成槽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冲击钻进
- 7.3 冲抓锥钻进
- 7.4 大直径回转钻进
- 7.5 潜水电钻钻进
- 7.6 螺旋钻进
- 7.7 旋挖钻进
- 7.8 钻孔扩底钻进
- 7.9 钻孔挤扩支盘施工
- 7.10 成槽施工
- 7.11 清孔
- 8 特种钻探
- 8.1 定向钻进
- 8.2 岩心定向钻进
- 8.3 水平孔钻进
- 8.4 水上钻探
- 8.5 孔内爆破
- 9 冲洗介质与护壁堵漏
- 9.1 冲洗介质
- 9.2 护壁堵漏
- 10 钻探质量
- 10.1 岩(土)心、土试样与水试样的采取
- 10.2 勘察孔孔深校正与钻孔弯曲度
- 10.2 勘察孔孔深校正与钻孔弯曲度
- 10.3 供水管井成井质量
- 10.4 基桩孔成孔质量
- 10.5 成槽质量
- 10.6 原始报表
- 10.7 终孔验收与资料提交
- 11 钻探设备使用、维护与拆迁
- 11.1 钻探设备使用与维护
- 11.2 钻探设备拆迁
- 附录A 岩心钻探岩石可钻性分级表
- 附录B 土的分类
- 附录C 岩心钻探岩石研磨性分级表
- 附录D 土试样质量等级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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