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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给水


9.2.1  水源应确保安全可靠,在城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选用城市自来水作为水源。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9.2.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及居住区的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量、水质及水压,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用水量及冷却用水量应根据科研生产要求计算确定。当工艺无具体要求时,各类生产车间用水的刚变化系数,可按表9.2.2的规定确定。

表9.2.2  生产车间用水时变化系数

    3  未预见水量宜按计算总用水量的10%~15%计。

    4  生产用水水质及水压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个别设备或用水点对水质、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采取相应措施。

9.2.3  当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供生产场所或设备用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9.2.4  给水系统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及水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制冷设备、生产设备等冷却用水应循环或重复使用,并应有保证水质稳定的水处理措施。

9.2.5  生活热水和饮水供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生产热水供应应按生产要求计算确定。热水系统应根据当地条件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源。

9.2.6  生产用纯水及软化水的供应应按工艺要求计算确定。制备流程及供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厂区给水水质及用水水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2.7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的要求、循环水供回水方式以及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等确定。

9.2.8  工艺设备对循环水水质有特殊要求时,循环冷却水宜采用闭式系统,循环工质宜根据工艺设备要求及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9.2.9  用于生产设备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泵;当循环冷却水中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有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

9.2.10  给水管材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水质、水温、水压的要求及生产环境状况选用。

9.2.11  给水、热水、中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1  厂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  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3  加压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及加压供水干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4  消防贮水池、消防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5  接至软化水、纯水等给水处理设备的给水管上宜设计量水表。

9.2.12  集中浴室的淋浴用水宜采用智能流量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9.2.1  关于水源选择的原则。城市自来水的特点是供水安全可靠,水质有保证,维护管理简单。设计时应根据厂区所在位置,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发展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9.2.2  根据早期的用水量调查报告、多年的设计经验以及运行至今生产车间的状况综合分析,生产车间用水的时变化系数表,仍按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程建设设计规程》HBJ 3采用的数据。设计时如有确切依据,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未预见水量,大项目取下限值,小项目取上限值。

9.2.3  当生活饮用水管道供生产场所或设备用水时,如表面处理生产线、荧光检验设备等,有可能因给水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故应采取必要的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9.2.4  给水系统选择。

    航空工厂各厂房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可能有不同的要求,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用水的不同需求,做到技术、经济合理,充分体现节水、节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重复利用,避免水的浪费和损失。

    除直接取用江、河、湖水直流供水的方式外,设备冷却水都应循环或重复使用。当一些车间的生产设备数量不多,设备布置分散,其冷却水的用水量很小,且冷却水使用时间不长的,可考虑就地采取自来水直接供水。

9.2.5  建议厂房内淋浴热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高标准选用。生产热水的用水温度、设计流量,应在充分了解工艺需求后计算确定。

    为在工程建设中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热水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如空压机运行产生的废热,可通过热回收装置加热自来水,用于职工淋浴等。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时,应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如日照、气温等。如果地方有相关规定,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9.2.6  航空工厂不同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对纯水的水质,如:电阻率、总可溶性固体、二氧化硅、氯离子等要求不同;同时,制备纯水的原水的水质也会因地区、城市水源的不同,差异较大。因此,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技术可行、供水水质可靠的前提下,选择投资及运行费用低的纯水制备流程。

9.2.7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备运行情况和工厂的运行管理情况等确定采用多套系统或集中统一系统。

9.2.8  采用闭式冷却设备,冷却水不与外界空气接触,避免了灰尘、树叶等对循环水造成的污染和堵塞。因此,对于循环水水质要求较高的工艺设备,应采用闭式冷却设备。

    为保证整个循环水系统水质,防止循环水结垢堵塞管网,循环水补水可根据工艺要求采用软化水、纯水。寒冷地区,闭式冷却设备可以采用加防冻液或电伴热的方式防冻。

9.2.9  循环水泵故障,造成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能运行,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故规定设置备用循环泵。

    一些生产工艺要求循环冷却水系统不能断水,一旦断水,会造成工艺设备损坏或有爆炸危险。因此要求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如采用高位水箱(塔)、气压罐、应急发电机作为电源的备用泵或应急柴油泵等用于紧急补水,以保证生产安全。

9.2.11、9.2.12  提出在给水、热水、中水等供水管上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的要求,以利节水。除执行第9.2.11条、第9.2.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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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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