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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地热电站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厂区应进行绿化规划,改善生产及生活环境。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要求。

17.1.2  地热电站设计中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

17.1.3  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当产生二次污染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7.1.4  对扩建、改建的地热电站,与环境保护设施有关的公用系统的设计,应新、老厂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17.1.5  地热电站的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编制环境保护专篇,提出防治污染的工程措施。

条文说明

1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热电站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排放的地热流体、噪声、废渣。设计中应结合地热电站的特点,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工程,采用成熟、先进、可靠的技术,使地热电站的污染源得到控制,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7.1.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后,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因此,应尽量创造条件利用发电后的地热流体,根据地热流体的焓值和温度,把发电结合采暖、干燥、温室、沐浴及水产养殖等组合起来,进而把排放的废热减至最小。

17.1.3  本条明确了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要求。

17.1.5  地热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项目,进行编制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是地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设计的重要依据,在地热电站设计中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确定的各项治理措施,避免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引起新的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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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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