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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布置原则
5.1.1 生产装置的设备宜按浆料调配、酯化(酯交换)、缩聚、熔体输送(切片生产)的顺序布置,并宜以缩短后缩聚反应器与后续直接纺丝装置之间熔体管道长度为原则,确定设备的相对位置。
5.1.2 添加剂调配的相关设备应分类、集中布置。
5.1.3 对苯二甲酸的人工卸料、添加剂的加料、切片生产等设备应布置在室内;在允许条件下,其他工艺设备宜敞开或半敞开布置,也可根据工厂所在地的自然条件采取露天布置。
5.1.4 当工艺尾气中的乙醛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时,存在这部分工艺尾气的设备和管道应露天布置。
5.1.5 当含甲类可燃物的设备、管道放置在生产装置厂房时,应露天或敞开布置。
5.1.4 工艺尾气中含有乙醛,当乙醛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时,工艺尾气具有甲类火灾危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作本条规定。
5.1.5 本条所述甲类可燃物质指甲醇、乙醛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的工艺尾气、天然气等。以甲醇为例(在制备阳离子可染聚酯用第三单体,即以间苯二甲酸二甲酯磺酸钠为原料制备间苯二甲酸二乙酯磺酸钠的过程中,有甲醇生成),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它的1级释放源释放物扩散的“持续时间”很短(0.12h),释放源所在场所满足2区的定义。当布置在厂房内时,必须采用人工通风,而在12次/h的通风次数下,其“持续时间”(0.7h)仍然超过上述自然通风条件下的数据。所以,含甲类可燃物质的设备、管道应露天或敞开布置,当只能布置在厂房内时,应集中布置以尽可能减小甲类设备的面积,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2.5条及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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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聚酯工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举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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