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附录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1.1 本条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4.1.2 本条说明规定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6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6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下一节:4.2 分部分项工程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计量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一般规定
- 4.2 分部分项工程
- 4.3 措施项目
- 附录A 露天工程
- A.1 爆破工程
- A.2 采装运输工程
- A.3 岩土排弃工程
- A.4 道路及附属工程
- A.5 坝体工程
- A.6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
- 附录B 井巷工程
- B.1 冻结工程
- B.2 钻井工程
- B.3 地面预注浆工程
- B.4 立井井筒工程
- B.5 斜井井筒工程
- B.6 斜巷工程
- B.7 平硐及平巷工程
- B.8 硐室工程
- B.9 铺轨工程
- B.10 斜坡道工程
- B.11 天溜井工程
- B.12 其他工程
- B.13 辅助系统工程
- 附录C 措施项目
- C.1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
- C.2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
- C.3 凿井措施项目
- 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C.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