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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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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计量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一般规定
- 4.2 分部分项工程
- 4.3 措施项目
- 附录A 露天工程
- A.1 爆破工程
- A.2 采装运输工程
- A.3 岩土排弃工程
- A.4 道路及附属工程
- A.5 坝体工程
- A.6 窄轨铁路铺设工程
- 附录B 井巷工程
- B.1 冻结工程
- B.2 钻井工程
- B.3 地面预注浆工程
- B.4 立井井筒工程
- B.5 斜井井筒工程
- B.6 斜巷工程
- B.7 平硐及平巷工程
- B.8 硐室工程
- B.9 铺轨工程
- B.10 斜坡道工程
- B.11 天溜井工程
- B.12 其他工程
- B.13 辅助系统工程
- 附录C 措施项目
- C.1 临时支护措施项目
- C.2 露天矿山措施项目
- C.3 凿井措施项目
- 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C.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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