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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下列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工程项目,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³”、“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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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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