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7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7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编制依据。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7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7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 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下一节:4.2 分部分项工程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程计量
-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一般规定
- 4.2 分部分项工程
- 4.3 措施项目
- 附录A 混凝土构筑物工程
- A.1 池类
- A.2 贮仓(库)类
- A.3 水塔
- A.4 机械通风冷却塔
- A.5 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
- A.6 烟囱
- A.7 烟道
- A.8 业隧道
- A.9 沟道(槽)
- A.10 造粒塔
- A.11 输送栈桥
- A.12 井类
- A.13 电梯井
- A.14 相关问题及说明
- 附录B 砌体构筑物工程
- B.1 烟囱
- B.2 烟道
- B.3 沟道(槽)
- B.4 井
- B.5 井、沟盖板
- B.6 相关问题及说明
- 附录C 措施项目
- C.1 脚手架工程
- C.2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模板
- C.3 垂直运输
- C.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C.5 施工排水、降水
- C.6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