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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排水
10.3.1 工厂内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且应根据生产、生活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按质分类、清浊分流、合理划分。
10.3.2 排水设备及与重力流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下部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10.3.3 生产废水排水管道宜采用铸铁管或非金属管,必要时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复合管。
10.3.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管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塑料井、混凝土井或钢筋混凝土井,管道穿混凝土井和钢筋混凝土井井壁处宜设防水套管。
10.3.5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废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空洞。生产废水管道的支、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10.3.6 可燃液体罐区、溶剂精制区的生产废水管道应设置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围堰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隔断阀。区域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独立管道系统,并应在围堰外的排水管道上设置隔断阀。
10.3.7 车间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面冲洗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10.3.8 经过再生工艺处理的回用水可作为工业用水和杂用水。回用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冲厕、地面冲洗、车辆冲洗、绿化等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2 用作景观环境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有关规定;
3 用作冷却水补水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有关规定。
10.3.9 工厂的可燃液体罐区、精制区应设置事故排水收集池。收集池的容积应根据物料泄漏量、事故消防水量和可能进入收集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0.3.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管道的检查井不宜采用砖砌井,是为了防止生产废水通过砖砌井的缝隙泄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0.3.5 限制可燃气体从下水井盖处溢出与明火接触,并在支、干管设排气管,使井内的可燃气体得到有组织排放,可有效避免或减少火灾事故。
10.3.6 可燃液体罐区、溶剂精制区一旦发生泄漏,可燃液体便会流淌到围堰内,继而沿生产污水管道大量排到污水处理装置中,或者沿雨水管道直接排到厂外,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为此,在围堰与水封井之间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以便当储罐发生泄漏或沸溢或流淌时,能快速关闭管道阀门,及时将可燃液体堵截在围堰内。
雨水管道出围堰后应设置易启闭的隔断阀,目的是将被可燃液体污染的初期雨水截留排入生产污水管道,而将大量的、未受到污染的清洁雨水排入雨水系统。当储罐发生泄漏或沸溢或流淌时,也能快速关闭阀门,及时将可燃液体堵截在围堰内。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9 工厂在有生产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时的消防排水,需有临时贮存的地方,若不及时收集,会给环境造成危害。
收集池的容积计算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和《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的有关规定。
应根据排入事故排水收集池的水质情况,制定合理的后处理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处理消耗和水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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