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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给水
10.2.1 工厂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使用的给水系统及相应的给水处理设施。
10.2.2 生产所需工业用水、软化水、脱盐水和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10.2.3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业用水、软化水、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管道,宜设置计量仪表。
10.2.4 室内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可明敷或暗敷,且宜根据建筑或室内工艺设备的要求及管道的材质确定。给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负荷大的设备和装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明敷。
10.2.5 室内给水管道宜与工艺系统管道等其他管道统一布置,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10.2.6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管沟等地方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给水管道有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10.2.7 与车间内洗眼器和淋浴器相连接的生活给水管道宜单独设置,并应在管道上安装过滤器。
10.2.8 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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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艺流程选择
- 3.3 工艺设备选型和配置
- 3.4 主要工艺装置及设备配台计算
- 3.5 工艺辅助单元
- 3.6 节能
- 3.7 仓储
- 4 工艺设备布置和管道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设备布置
- 4.3 工艺管道设计
- 5 自动控制和仪表
- 5.1 一般规定
- 5.2 控制水平
- 5.3 主要控制方案
- 5.4 仪表选型
- 5.5 控制系统
- 5.6 控制室
- 5.7 供电和接地
- 5.8 仪表气源
- 5.9 配管配线
- 6 电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配电系统
- 6.3 电气防爆
- 6.4 消防和火灾报警
- 6.5 接地和防雷
- 6.6 照明
- 7 总平面布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总平面布置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生产厂房和辅助用房
- 8.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 8.4 结构形式和构造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一般规定
- 9.2 采暖
- 9.3 通风
- 9.4 空气调节
- 9.5 设备、风管和其他
- 10 给水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0.4 消防
- 11 动力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制冷
- 11.3 供热
- 11.4 压缩空气
- 11.5 氮气
- 11.6 热媒站
- 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
- 附录A 氨纶工厂可燃、有毒和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数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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