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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照明


8.5.1  车间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科研生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T 5的有关规定。

8.5.2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室内照明应采用节能、高光效、高显色性的光源,当采用LED光源时色温不应大于4300K。

8.5.3  对于厂房的功能性照明,在符合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直接型灯具。

8.5.4  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系统,应由变电所低压配电室引出照明馈电线,每路电流不宜超过100A。生产车间中工位的局部照明应由动力线路供电。

8.5.5  变配电所照明应由所用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8.5.6  高大空间和突然停电造成伤害的场所照明配电系统宜由两个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8.5.7  厂房照明宜按照工艺分区、建筑分区采用分区、分照度等控制方式,控制开关的设置应方便用户操作和管理。有条件时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

条文说明

8.5.1  本条强调了车间的照度标准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 5执行,车间以外的场所照度标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343的相关规定执行。

8.5.3  直接配光灯具效率高、运行费用低、节能,一般工业照明应予以采用。

8.5.4  车间照明和动力通常由分开的线路供电,当照明线路失电后,局部照明应由动力线路供电仍能点亮。

8.5.5  变电所的照明如果在操作或者在检修时停电,将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故应由专线供电。

8.5.6  车间面积较大时,光源数量较多,配电箱宜分开两处或多处设置,当照明由双变压器或双回路供电时,各配电箱由不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以互为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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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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