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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变配电所


8.3.1  总变配电所、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及《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总变配电所除设置变配电室和控制室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值班室、办公室等辅助房间。

8.3.2  电气维修应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规划和设置,维修场所宜靠近总变配电所布置。

8.3.3  当单体建筑的用电容量大于250kW,且采用220/380V电压等级供电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应设置变电所。

8.3.4  变电所的高压馈电单元应根据需求预留,低压配电柜应预留不低于10%的备用馈线回路。根据近、中期发展规划宜预留开关柜备用位置及增容扩建的可能。

8.3.5  变电所、配电间位置的选择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当可能积水的地下室仅为一层时,设置在地下室的变电所、配电间应采取防水及防水淹的措施。

8.3.6  变配电所内应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检修等使用的单相、三相插座。

8.3.7  园区内供配电系统的监控和电能管理宜设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联网监测。

条文说明

8.3.3  单体建筑用电容量较大时如果仍采用220V/380V电压等级供电,会带来外线电缆增多、电缆并联运行等经济技术不太合理的问题,使室外工程造价、电缆用量增加,供配电系统可靠性下降,所以应在单体建筑内设置变电所,供电电压采用10(20)kV。250kW这一数值是参考相关规范的要求。

8.3.4  车间变电所的设置应考虑增容的可能,因此在设计中根据现有的技术条件计算变压器容量并选择后,宜视所选变压器的容量,变压器室或变电所的面积放大一级,并将配电柜的主进断路器壳架电流、主母线截面积同时也放大一级,主要是为了变压器扩容时减少低压配电柜的更换。

8.3.5  本条强调的是变电所尽量不要设置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如果一定放在最底层则须要建筑、给排水专业协同做好防水及防水淹的措施。例如:在珠海某工业项目设计过程中,工艺布置将变电所设置在地下一层,在进行当地初步设计审查时,行政部门提出:珠海经常发生台风,地下室会被水淹,必须布置在一层,最后还是将变电所放在一层。

8.3.7  综合自动化系统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和电能管理两个部分,继电保护部分应按照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为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当科研生产用电负荷大,能耗高时,对能耗应有一个全面的监测。电能管理系统可以实施监测各动力系统的电能能耗情况,为节能减排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所以在条件允许时,应设置该系统。如果暂时不能设置该系统,也宜考虑在各动力系统(由相关专业提出)预留带通信接口的计量装置,为日后该系统的实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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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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