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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电系统


8.2.1  重点科研生产厂所的设备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及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负荷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供电电压等级;

    3  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供电中断时,另一路电源的容量及供电系统应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

    4  应根据供电环境及生产安全要求设置备用电源发电设备,发电设备容量及供电转换时间、供电持续性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及安全供电系统相关要求。

8.2.2  负荷计算应充分考虑试验设备、生产设备的使用特点及可能出现的最大试验、生产用电负荷等因素,计算结果应满足实际生产运转需要。备用设备的用电容量不应计入安装功率。

8.2.3  当电网接入处,用户的系统谐波和功率因数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2.4  无功补偿应根据生产特点采用集中补偿、就地补偿或高压、低压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技术规定。当采用集中无功补偿时,宜采用手动与自动投切相结合的方式。

条文说明

8.2.1  航空工业重点科研生产单位的电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要求设置,并应根据工程当地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供电公司提供的经济技术评估报告确定供电回路数量和电压等级;当需要设置备用电源时,应向相关专业了解用电负荷允许供电中断的时间以及为了满足生产、试验要求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然后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备用电源的种类。

     用电设备应根据生产、试验的需要确定负荷等级,为工艺设备服务的辅助设备的负荷等级不能低于工艺设备的负荷等级。

8.2.2  航空工业科研生产单位负荷性质和特点是设备台数多,设备功率相差悬殊,工况复杂,特别是试验设备的利用率很低。目前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电价制,为了减小变压器安装容量,减少建设单位的运行成本,实际生产、试验过程中,应该对生产、试验作出统筹安排,如对于一些用电量很大的大型试验设备,可以和其他负荷错峰运行。因此在负荷计算时,应向建设单位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正确计算用电设备计算容量,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安装容量,既要满足正常情况下的生产要求,又要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试验、生产用电负荷。

8.2.3  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及电力公司的行业标准对用户接入国家电网的公共连接点处的谐波电压、电流、功率因数均有限制值,不满足要求时要对用户采取惩罚,因此用户需要进行相应的谐波治理、功率因数补偿等措施来达到国家电网的要求,而对于用户内部的谐波治理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谐波治理一般采取下列措施:

    (1)选用低谐波含量的用电设备。

    (2)采用并联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时,电容器宜加装串联电抗器。

    (3)采取集中与就地治理谐波相结合,有源滤波与无源滤波相结合的方式等。

8.2.4  变压器在运行中时常出现轻载的情况,如果并联电容器只采用自动投切的方式,变压器轻载时电容器投切不上去,造成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公司的要求。因此宜设置一定容量的电容器,采用手动投入方式,一旦投入后,保持固定运行。手动投切的电容器容量宜按照单台变压器安装容量的3%~5%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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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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