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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通风除尘与空调


14.2.1  控制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对房间温湿度有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如条件许可,办公楼等可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

14.2.2  受煤坑、筛分破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排风含尘浓度超过现行排放标准时,应设置机械除尘。

14.2.3  当制浆原料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宜采用机械除尘。在不影响工艺设备正常运行时,可采用喷雾、洒水的除尘方式。

14.2.4  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联锁,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条文说明

14.2.1  随着各行业对工程项目自动化程度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所用的控制元器件档次也逐步提升,这些控制元器件对工作的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为保证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本条提出对如集中控制室、计算机房等生产场所应采取必要空气调节措施,保证这类房间的温度满足使用要求。

14.2.2  在生产过程中,筛分破碎车间由于粉尘较大,自然通风一般难以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受煤坑多数情况下位于地下或半地下,难以利用自然通风,如果落煤导料槽密封不好,还有煤尘的泄漏,对受煤坑的工作空间也产生一定的污染,对这些场所,只有设置机械通风和除尘系统,才能满足环保卫生要求。

14.2.3  煤炭工业在多年的生产过程中,经对多个选煤厂的调查反映,煤的外在水分大于7%时,煤外表面较为潮湿,煤尘产生量较少,因此,本条以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作为设置除尘装置的分界线。

14.2.4  要求除尘装置应与工艺设备连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开启时除尘设备先运行,工艺设备后开;停止时,工艺设备先停,除尘设备后停,最大限度减少煤尘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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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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