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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控制室
10.2.1 工厂宜设置独立的中央控制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中央控制室,各车间、工段宜设置现场操作间。
10.2.2 中央控制室应设置架空活动地板,其中机柜间、不间断电源(UPS)及电源分配间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架空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能满足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和通信线缆的敷设要求,架空活动地板下方的基础地面宜为水磨石地面。
10.2.3 中央控制室的机柜间、不间断电源(UPS)及电源分配间的地板平均荷载,不应小于5.0kN/m2。
10.2.4 中央控制室的操作间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10.2.5 中央控制室的操作间、工程师间(站)的温、湿度控制,应满足操作人员的舒适性要求,机柜间、不间断电源(UPS)及电源分配间的温、湿度控制应满足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求,专用的不间断电源(UPS)及电源分配间应有通风设施。
10.2.6 中央控制室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结露、漏水的空调装置,供暖系统的供、回水管应布置在专用的管沟内,该管沟应设置直接排向室外的排水口。
10.2.7 中央控制室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其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值应为正常标准的1/2。
10.2.3 中央控制室的操作间和工程师间的建筑面积往往达到机柜间和UPS电源及分配间面积的数倍,区别对待这两部分的荷载,有益于结构设计的合理。现场操作间面积较小,地板平均荷载可按5.0kN/m2计。
10.2.4 中央控制室的操作间噪声主要来源于室内空调。目前,普通的空调器噪声均可满足不大于55dB(A)的要求。
10.2.5 本条规定是从节能的角度考虑的。根据对一些国际知名品牌(siemens、honeywell等)设备对环境要求的调研(温度0~60℃,湿度5%~95%),中央控制室的操作间、工程师间(站)的温度、湿度要求应满足操作人员的一般舒适性要求。
10.2.6 中央控制室内一般采用靠外墙设置分体式空调或柜机,供暖系统一般采用单边设置供回水管管沟。
10.2.7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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