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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车间配电
9.3 车间配电
9.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9.3.2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9.3.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宜按表9.3.3规定确定。
表9.3.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用电设备电力需要系数
9.3.4 含有二级用电负荷的单体,应采用两回路以上的电源供电,并应引自不同母线段。
9.3.5 车间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系统,消防负荷及重要工艺设备用电应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
9.3.6 车间配电设计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燃料乙醇工厂的原料处理和粉碎车间、蒸馏脱水车间、成品储罐区及装卸区,生物柴油工厂的反应车间、甲醇储罐区、甲醇装卸区,污水处理的沼气部分的电气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具有腐蚀性气体、液体以及潮湿场所的配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防潮措施。
9.3.7 37kW及以上电动机回路应设电流测量,工艺要求监视的电动机应设机旁电流表。
9.3.8 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且桥架形式、材质、涂层应按车间环境特征确定。桥架电缆填充系数,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3.9 在薯干原料的平房仓内不应使用可能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表面的允许最高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10 薯干原料平房仓的配电箱宜设置在仓房入口处的外墙上。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并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9.3.3 表9.3.3中系数由以往工程实践和已建成工厂现场调研得出。
9.3.4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二级负荷供电可靠。
9.3.5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消防负荷供电可靠。
9.3.8 本条规定是为使电缆有充分的通风散热空间,并便于维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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