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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化学水处理


8.5.1  锅炉给水及炉水水质,当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MPa表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当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小于3.8MPa表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8.5.2  水处理系统的能力宜按最大计算补给水量的120%~130%确定。

8.5.3  锅炉补给水处理工艺和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及炉水的质量标准要求、补给水率、锅炉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8.5.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及《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8.5.3  基于环保及节能要求,减少废液排放应作为水处理方式选择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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