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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能源计量


13.1.1  矿井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煤炭、瓦斯、电、油、水、蒸汽、压缩空气等计量装置应满足各系统单独考核计量的要求。

13.1.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计量装置宜具备实时记录、统计及通信功能。

13.1.3  矿井电源进线端应装设最大需量表,矿井内部用电计量应按最小核算单位装设检测计量仪表,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装设电能表;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应装设峰谷分时电能表。

13.1.4  矿井水源及水处理站总进水管、各分质供水的总出水管,以及浴室、食掌、办公楼、宿舍、井下消防洒水等主要用水单位,应设置计量装置。

13.1.5  矿井锅炉房或其他热源总热媒管,以及井口房、浴室、食堂、办公楼、宿舍等主要用热单位,应设置计量装置。

13.1.6  矿井降温及集中采暖与空调系统应在总管和用能单位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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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规范 GB5105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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