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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防火与安全疏散及其他
7.2.1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自行车棚应为三级。不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注:1 除本表的规定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全部采用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空压站,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
3 电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7.2.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层数、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防火间距和安全疏散,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3 中央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中央控制室隔开,并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中央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7.2.4 甲、乙类厂房的现场操作间应靠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防爆墙与厂房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7.2.5 防爆生产车间与非爆炸危险生产车间贴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防爆墙隔开,防爆墙上不宜设置门,需相通时,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7.2.6 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措施,泄压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经计算确定。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内积聚的措施。
7.2.7 液(糖)化及发酵车间内部应采取清洁卫生措施,墙地面应采用易清洁的浅色材料。
7.2.8 生物柴油生产车间的墙地面应采取防油污措施,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滑材料。
7.2.9 有腐蚀介质的区域的建(构)筑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7.2.10 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工厂应设置消防站。
7.2.11 甲、乙类厂房(仓库),甲类液体储罐(罐外壁)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罐外壁)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7.2.12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的有关规定。
7.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根据燃料乙醇工厂及生物柴油工厂各建筑单体的特点,规定了主要生产车间及罐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构)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7.2.3、7.2.4 中央控制室是全厂生产控制中心,是全厂生产控制、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便于管理及减少干扰,宜将中央控制室独立设置,规模较小工厂的中央控制室面积较小、不需独立设置时,也可将其设置在生产车间内,当设置在丙类车间时应有相应的措施。现场操作间与车间联系密切,分开设置则将增加建设投资,并给使用带来不便,可与其车间毗邻、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且应采用防爆墙与厂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以减少、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
7.2.5 为节约土地资源和建设成本及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可将防爆生产车间与非爆炸危险生产车间贴邻布置,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
7.2.6 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空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和破坏强度是不同的。在密闭的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将大得多,因此易爆厂房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生产过程中比空气重的物质易在下部空间靠近地面或地沟、洼地等处积聚。为防止地平面因摩擦打出火花,故对地面、地沟、盖板的设计等提出了预防引发爆炸的措施要求。
7.2.10 本条对消防站的设置提出了规定:
根据车速每小时30km计算,5min的行车距离为2.5km,故消防站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5km,超出服务半径的工厂,需设置消防站、消防分站或采取其他有效的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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