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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2.10 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 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立方米计量,与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上述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意味着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括了模板的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中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项目相比,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
4.2.9 本规范中金属结构构件按照目前市场多以工厂成品化生产的实际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进入综合单价。
4.2.10 按照目前门窗均以工厂化成品生产的市场情况,本规范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成品原价、运杂费等)应计入综合单价。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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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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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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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土方工程
- A.2 石方工程
- A.3 回填
- 附录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 B.1 地基处理
- B.2 基坑与边坡支护
- 附录C 桩基工程
- C.1 打桩
- C.2 灌注桩
- 附录D 砌筑工程
- D.1 砖砌体
- D.2 砌块砌体
- D.3 石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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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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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现浇混凝土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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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0 预制混凝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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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2 预制混凝土板
- E.13 预制混凝土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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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16 螺栓、铁件
- E.17 相关问题及说明
- E.17 相关问题及说明
- 附录F 金属结构工程
- F.1 钢网架
- F.2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
- F.3 钢柱
- F.4 钢梁
- F.5 钢板楼板、墙板
- F.6 钢构件
- F.7 金属制品
- F.8 相关问题及说明
- 附录G 木结构工程
- G.1 木屋架
- G.2 木构件
- G.3 屋面木基层
- 附录H 门窗工程
- H.1 木门
- H.2 金属门
- H.3 金属卷帘(闸)门
- H.4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 H.5 其他门
- H.6 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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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窗台板
- H.10 窗帘、窗帘盒、轨
- 附录J 屋面及防水工程
- J.1 瓦、型材及其他屋面
- J.2 屋面防水及其他
- J.3 墙面防水、防潮
- J.4 楼(地)面防水、防潮
- 附录K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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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L 楼地面装饰工程
- L.1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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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7 台阶装饰
- L.8 零星装饰项目
- 附录M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 M.1 墙面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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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4 墙面块料面层
- M.5 柱(梁)面镶贴块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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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柱(梁)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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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N 天棚工程
- N.1 天棚抹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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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P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 P.1 门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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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裱糊
- 附录Q 其他装饰工程
- Q.1 柜类、货架
- Q.2 压条、装饰线
- Q.3 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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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雨篷、旗杆
- Q.7 招牌、灯箱
- Q.8 美术字
- 附录R 拆除工程
- R.1 砖砌体拆除
- R.2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
- R.3 木构件拆除
- R.4 抹灰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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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屋面拆除
- R.8 铲除油漆涂料裱糊面
- R.9 栏杆栏板、轻质隔断隔墙拆除
- R.10 门窗拆除
- R.11 金属构件拆除
- R.12 管道及卫生洁具拆除
- R.13 灯具、玻璃拆除
- R.14 其他构件拆除
- R.15 开孔(打洞)
- 附录S 措施项目
- S.1 脚手架工程
- S.2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S.3 垂直运输
- S.4 超高施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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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6 施工排水、降水
- S.7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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