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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设计应保证建(构)筑物具有足够使结构体系传力直接、构件受力明确并施工安装方便的承载能力、稳定性、整体性和适宜的刚度,满足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的要求。
7.1.2 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7.1.3 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7.1.4 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经过有关验证,并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7.1.5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过考核和验证,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判断和校核,确认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7.1.1 本规范主要针对航空工业的单层及多、高层生产、试验厂房的结构设计作了补充规定。对于厂区办公楼、科研楼以及其他生活辅助建筑等,可按一般民用建筑,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设计。
7.1.2 航空工业厂房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采用50年,对于特别重要的厂房,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也可采用100年。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与主体结构相同;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无法与主体结构相同时,应设计为易于替换的构件,其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25年。
7.1.4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以成熟、可靠、适用为标准,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验证,且应满足工艺使用要求。为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适用,需要从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全过程提供保障。需要对设计技术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为施工和建筑运营维护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
7.1.5 结构设计中采用计算机分析日趋普遍,结构分析软件都必须保证其运算的可靠性。结构计算应采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编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结构分析软件,计算模型和计算假定应符合实际结构情况,对每一项电算的结果都应作必要的判断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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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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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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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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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及生产供热
- 10.3 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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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热
- 11.3 供 气
- 11.4 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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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与节能
- 12.1 环境保护
- 12.2 职业安全卫生
- 12.3 节能
- 附录A 航空工业车间或场所的工作环境分类
- 附录B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分类
- 附录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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