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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防火


6.6.1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作区时,宜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将厂房的各工作区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宜依据其中不同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别确定该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6.6.2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丁、戊类厂房的附楼,宜与厂房共为一个防火分区。甲、乙类厂房与比邻的附楼间应以防火墙分隔,按不同的防火分区或独立建筑进行设计。

6.6.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6.1  目前已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等标准中均根据本行业的生产特点作出了“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宜按其火灾危险性将厂房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进行设计”的表述。航空工业存在大量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共同存在于一个厂房的情况,如飞机部件装配厂房整体为丁、戊类,其中铆接间、喷漆间、调胶间、炼胶间、涂胶间、干燥间、硫化间等为甲类,油料库等为乙类;飞机总装配厂房整体为丁、戊类,其中油料库等为乙类;复合材料厂房洁净间为丙类,胶液配置间等为甲类,底胶喷涂干燥间为乙类;钣金厂房整体为丁、戊类,其中汽油洗涤间为甲类,油封间、燃油试验间、滑油试验间为乙类。这些甲、乙类房间是整个生产线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面积远远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若按最高级火灾危险性来定性,也将远远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在防火技术上、建筑构造上将较危险的房间与主体建筑以防火墙分隔开。危险场所尽量靠外墙,做到单独疏散是可行的。

    新建厂房在确定防火间距时,若一个厂房存在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从严按最危险的类别定性确定建筑间距,但在老厂区建筑改造时,建筑间距不易调整,也至少要保证“不同部位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要合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6.6.2  丁、戊类工业厂房可燃物少,此类大型工业厂房的附楼一般为生产辅助功能与生产联系密切,其中的办公室为车间内部使用,二层及以上多面向厂房开大窗或空间敞开,利于生产监控。当附楼规模较大、有为非本厂房服务的生活、办公设施时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甲、乙类厂房或喷漆机库内部不允许设生活设施,防火设计应从严,厂房与附楼应设置防火分区或按两个建筑物考虑。按照相关规定,甲、乙类厂房或喷漆机库消防设计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6.6.3  飞机库、飞机喷漆机库、航空发动机试车台、理化测试中心、电磁波暗室、洁净厂房等特殊类型的航空工业建(构)筑物防火设计,同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飞喷漆机库设计规范》GB 50671、《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规范》GB 50454、《航空工业理化测试中心设计规范》GB 50579、《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GB 50826、《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等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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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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