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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的平面布局、柱网层高、起重机轨顶标高等应满足科研生产、建筑功能、节地节能、环保卫生等条件,并应考虑生产工艺改造及扩大生产规模的需求。

6.1.2  根据生产对环境的要求及地区气候特点,建筑围护结构系统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节能、防火、防水等需求,装饰工程的设计应满足防腐蚀、耐久、易清洁、防辐射、防静电、环保等功能要求。建筑内部隔墙、装饰材料的合理使用年限宜与建筑物的重要性、工艺生产的预期寿命匹配。

6.1.3  厂房通道、平台、物流出入口、使用危险品化学品等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1.4  厂房内部空间、设施应满足设备安装及后期维护要求,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轨顶距屋面结构下净空应满足起重机检修和灯具安装、水平管线布置等的空间要求。

6.1.5  企业办公、科研、生活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有绿色设计要求的民用、工业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

6.1.6  改、扩建工程应根据新的使用要求、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及结构现状进行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

6.1.1  根据技术特征、工艺布局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宜布置在厂房内的偏僻处;有电磁辐射危害的工序或工作间(区)应与其他生产工序或工作间(区)隔开布置,并应避开人流密集的通道、出入口;电离辐射控制室等辅助用房应布置在与照射室邻近的非主照射方向;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厂房需预留发展的一侧不宜建毗连的附属建筑。

6.1.2  应树立建筑功能性材料、装修材料合理使用年限的概念,民用项目中应与建筑使用功能相匹配,工业项目中则应与工艺生产的预期寿命匹配。

6.1.3  航空工业生产、科研过程广泛采用复杂的专用设备,使用多种工业或特种气体及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部平台、地坑较多,致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种类繁多、危害面较广。

6.1.4  不经常上人的平台高度小于4.5m时,可采用垂直钢梯;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时及经常上人的平台,应采用斜钢梯;上起重机的钢梯平台不宜设于厂房尽端柱间;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应设置上驾驶室的钢梯。设计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空间要求,管道包括空调风管,电气线槽、雨水管等,注意部分管线要求有坡度。

6.1.5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明确规定“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属无障碍设计范围。生活建筑应包括食堂、浴室、展厅等服务建筑。专门的实验室、试验室可按工业建筑考虑,但水平垂直交通应满足物流运输的要求。有相关需求的工厂附楼(特别是合资或独资企业)可根据任务书进行无障碍设计。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及《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是分别针对民用及工业的绿色设计的国家标准,针对航空工业的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将会专门编制。

    应注意地方标准对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的特别要求,如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2012规定:“对于具有民用建筑使用性质研发车间、工业厂房中的集中办公区域和采用空调的工业建筑等也应执行本规范。”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1/687规定:“附建在工业厂房的非工业部分(如办公等),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30%,且面积小于1000m2时,可不单独按公共建筑要求,整个建筑全部按工业建筑对待;除此以外均按综合建筑考虑,非工业部分按公共建筑要求。用于企业研发部门以及软件开发部门的建筑物,其使用性质和能耗特征基本与办公室相同,归入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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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GB5117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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