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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保护


7.0.1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并应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7.0.2  环境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工艺和设备选型应消除或减少各类污染因素。

7.0.3  厂址选择应适应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应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选定生产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点。

7.0.4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在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防护绿带。

7.0.5  生产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送厂外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7.0.6  刨花干燥设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允许的限值。

7.0.7  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7.0.8  砂光粉、木粉等细小粉尘的除尘系统宜采用封闭式输送和贮存,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或二级除尘装置。

7.0.9  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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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花板工程设计规范 GB5082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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