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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新建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按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规划容量、来浆方式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改扩建的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并与已有工程相协调。
8.1.2 因改建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原有供应系统相协调。
8.1.3 当发电、供热或气化工程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水煤浆供应系统应与水煤浆生产系统有机结合,统筹规划设计。
8.1.1 水煤浆供应系统在保证运行可靠的前提下,宜按分期建设考虑。为节约投资,根据建设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取土建工程一次建成,预留后期设备安装位置的办法。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设施,包括水、电、控制、暖通及建(构)筑物等设备和设施。
8.1.2 当改建工程需要保留或部分保留原有燃料供应系统时,新增的水煤浆供应系统,应在满足锅炉安全可靠运行要求的前提下,与保留的燃料供应系统互为备用或配合使用。
8.1.3 当水煤浆应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水煤浆生产系统,并在同一工业场地时,水煤浆生产系统在整个工程中是一个独立的燃料或气化原料生产系统,应按照水煤浆厂的设计规定执行。水煤浆成品的输送、储存、炉前加工系统、工业废水处理和化验室等,可以和水煤浆生产系统一起,统一考虑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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