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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辅助设施
5.5.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对与介质接触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5.5.2 预防水煤浆沉淀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均质和稳定性处理工艺环节;
2 应在桶、罐内设置立式或侧式搅拌器,或设置浆循环等设施;
3 应减少设备和管道内的积浆死区,并应在管道低位设置排污口;
4 当长期停运时,应能够及时、方便地清洗和维护,避免泵类等设备及管道内长期存浆。
5.5.3 水煤浆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和废水不得直接外排,应设置完善的储存、处理和回收复用设施。
5.5.4 制浆车间、输浆泵房和供浆泵房应设废水桶(罐)或污水池。
5.5.5 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以及支吊架、平台扶梯外表面,应除锈后分类涂刷不同颜色油漆,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箭头。
5.5.2 预防水煤浆沉淀的措施是多年设计经验和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
4 长期停运一般指超过1周以上时间或设定的水煤浆成品的稳定期时间。
5.5.3 对生产、事故、检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浆、废水,应在设计中设置完善的储存、处理、回收复用设施,不得直接外排,以符合国家现行节约能源政策和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5.5.4 在制浆车间、输浆泵房和供浆泵房内,应设置废水桶(罐)或污水池,用于汇集生产、事故和检修产生的废浆、废水,并及时方便地处理或回收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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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料煤系统
- 4.1 一般规定
- 4.2 卸煤、储煤设施
- 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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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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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水煤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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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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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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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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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 15.2 建筑物与构筑物
- 16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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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大气污染防治
- 16.3 废水治理
-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6.5 噪声防治
- 17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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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消防
- 18.1 一般规定
- 18.2 消防给水
- 18.3 专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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