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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3.0.1 水煤浆工程厂址选择,应结合地区及企业的建设规划、用户特征、建厂类型、设计生产能力、原料煤或水煤浆来源、运输方式、废弃物处理,并综合供电、供水、交通运输、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交通和运输便利。
2 电力和水源供应充足、可靠。
3 应节约和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应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并应留有满足近期规划的扩建余地。
4 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 厂址高程应高于重现期50年一遇的洪(涝)水位。当低于上述标准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设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防洪、排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6 应使工程运行后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3.0.2 水煤浆工程厂址位置应处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并应与活动性大断裂带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在工程选址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应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3 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承担水煤浆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平面布置、铁路路径和主要高程等的相互衔接进行控制和归口管理。
3.0.4 水煤浆应用工程厂址位置,应结合灰渣量和综合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并应避免灰渣远距离或多级输送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0.5 确定水煤浆工程厂址时,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3.0.1 本条文是厂址选择的基本原则。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设计工作,不符合地区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建厂基本条件的厂址选择方案,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难以弥补的缺憾,给国家和相关企业造成损失。
厂址位置不仅影响工程造价和建设周期,还关系到水煤浆工程长期运行的经济性和管理维护的合理性。因此,应根据建厂条件,包括铁路和公路的引接、码头方位、生活区位置、厂外管线、原料和产品运输、工程建设或扩建等条件优选确定。
本条增加了厂址选择应节约和集约用地,应尽量减少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的规定。增加了宜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的规定。
3.0.2 本条文修订后,增加了当厂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应工程选址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规定。
3.0.3 作为水煤浆工程设计单位,既要作好设计项目的总体规划,又要对建设单位另行外委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和厂外道路等项目,就其建设标准进行必要的控制,并在平面布置、线路路径和主要设计高程等方面的相互衔接进行协调和归口管理,使整个工程在平面和空间方面达到协调。
3.0.5 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原料或燃料供应,电源及水源供应,与外部运输方式的接口协议,铁路、公路或码头建设,消防及环境保护文件或专题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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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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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制浆工艺及设备
- 5.3 制浆系统及布置
- 5.4 添加剂配供系统
- 5.5 辅助设施
- 6 水煤浆储存与运输
- 6.1 水煤浆储存
- 6.2 水煤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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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卸浆、输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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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锅炉设备
- 9.3 燃烧系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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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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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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