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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干扰影响
8.2.1 有金属线对的光缆线路,应考虑强电干扰影响。
8.2.2 音频双线电话回路噪声计电动势允许值(干扰影响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至县及以上的电话回路应为4.5mV。
2 县电话局至县以下电话局的电话回路应为10mV。
3 业务电话回路应为7mV。
8.2.3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输电线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音频双线电话的干扰影响应按输电线路正常运行状态计算;应考虑输电线路基波和谐波电流、电压的感应影响。
2 对受多条输电线路干扰影响的电信线路,应按平方和的平方根计算多条输电线路的合成干扰。
8.2.4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输电线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音频双线电话的干扰影响应按输电线路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状态计算;应考虑输电线路基波和谐波电压的感应影响。
2 不应考虑多条输电线路的合成干扰影响。
8.2.5 对有金属外皮或埋设地下的无金属外皮电话电缆,应考虑磁干扰影响,而不应考虑静电干扰影响。
8.2.6 双线电话的干扰影响包含有环路影响和不平衡影响,但一般情况,环路影响可忽略不计。
8.2.7 在进行干扰影响计算时,应计入电信线路传播效应的衰减系数。
8.2.8 当有屏蔽体时,应计入屏蔽体800Hz的屏蔽系数。
8.2.9 一般的情况下,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输电线路对音频双线电话回路的干扰影响,可利用简化公式只计算不平衡影响的噪声计电动势分量ebv、ebI和erI。总噪声计电动势e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有关ebv、ebI和erI计算的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 5033-2006规定的取定。
式中:e——音频双线电话回路总噪声计电动势(mV);
ebV——输电线路电压平衡分量感应引起的不平衡影响噪声计电动势分量(mV);
ebI——输电线路电流平衡分量感应引起的不平衡影响噪声计电动势分量(mV);
erI——输电线路电流剩余分量感应引起的不平衡影响噪声计电动势分量(mV)。
8.2.10 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的输电线路单相接地短路故障时,在双线电话回路中感应的噪声计电动势e(erV)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gr——输电线路结构系数,可取gr=3/11;
Upr——输电线路电压剩余分量等值干扰电压(V);
Kr——输电线路电压剩余分量等值干扰电压系数,无实测数据时,可取Kr=0.02。
8.2.11 当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感应产生的噪声计电动势或干扰电流超过干扰影响允许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协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可选用下列措施:
1 与输电线路保持合理的间距和交叉角度;
2 增设屏蔽线;
3 改迁电缆线路路由。
8.2.9 不平衡影响的3个噪声分量,随着输电线路和电信线路的架设高度、接近距离以及大地导电率等因素的不同,各分量所点比重也不同。当输电线路与电信线路间接近距离在100m~200m时,电感应分量的影响在总噪声中占有较大比重。随着接近距离的逐渐增大,电感应分量急剧下降,磁感应分量上升为主要分量。其中电流平衡分量又比剩余电流分量随接近距离的增大而衰减更快,因此当接近距离大于300m~600m时,剩余电流已上升为主要影响分量。这时可不考虑ebv、ebI分量,总噪声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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