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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 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5.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5.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9 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 122的要求。
5.10 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5.11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 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2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5.13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5.14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5.15 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5.16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17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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