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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7.4.1 架空电缆线路负荷区划分应同架空光缆线路一致。划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6.4.1的规定。
7.4.2 架空电缆线路杆路的杆间距离,应根据用户下线需要、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以及发展改建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市区杆距可为35m~40m,郊区杆距可为45m~50m。
7.4.3 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电缆时,应考虑共享原有杆路的可行性。新建架空杆路时,应共享和共建。
7.4.4 架空电缆杆线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48的有关规定。利用现有杆路架挂电缆时,应保证建筑安全,对杆路强度进行核算。
7.4.5 新设杆路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杆路应减少立杆后的变动迁移,设在较为定型的道路一侧。
7.4.6 杆路上架挂的电缆吊线不宜超过三条,在保证安全系数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一条吊线上宜挂设一条电缆。当距离很短,电缆对数小时,可允许一条吊线上挂设二条电缆。普通杆距架空电缆吊线规格,可按表7.4.6的数据选用。
表7.4.6 普通杆距架空电缆吊线规格
注:超重负荷区吊线应特殊设计。
7.4.7 自承式全塑电缆钢绞线的终端和接续紧固铁件,其破坏强度不应低于钢绞线强度的110%。
7.4.8 凡装设30对及以上的分线箱或架空交接箱的电杆,应装设杆上工作站台。
7.4.9 市区内架空电缆线路应有统一的走向和位置规划,减少和电力架空线路的交越。
7.4.10 架空电缆线路不宜与电力线路合杆架设。在不可避免时,可和10kV以下的电力线路合杆架设,但应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此时电力线与通信电缆间净距不应小于2.5m,且电缆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
7.4.11 架空线路设备应根据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可靠的保护,并应避免遭受雷击、高电压和强电流的电气危害,以及机械损伤。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4.8条的有关规定。
7.4.5 为减少采伐林木和提高线路强度,工程建设中应采用混凝土电杆。若因为运输困难需要在个别地点使用木杆时,需严格控制。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隔距与光缆的要求相同,保证电缆与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隔距至关重要,是避免诸多安全事故、纠纷的基础。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故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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