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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做好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统一煤炭工业矿井节能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咨询和设计。
1.0.3 矿井节能设计应在坚持安全高效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采用节能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能效管理。设备应选用国家推荐的节能型产品。
1.0.4 节约能源应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统筹兼顾。
1.0.5 矿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规模设计,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
1.0.6 矿井设计严禁选用淘汰产品及生产工艺。
1.0.7 新选型的设备,宜按1级能效等级选用。
1.0.8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对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统一矿井节能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作为现有煤炭企业能耗考核依据,仅对煤炭工程项目设计有约束力。
1.0.2 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未涉及设计生产能力0.45Mt/a以下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咨询和设计节能指标。
1.0.3 本条强调节能设计应遵循的设计原则。
1.0.4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财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备受各国政府关注。我们既不能为了节约能源和追求经济效益,不惜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周边生态环境;也不能为了强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而不顾能源消耗。
1.0.5 本条强调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匹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大马拉小车现象。
1.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所指的淘汰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同程度地存在技术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等特征;甚至有些还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矿井设计中严禁使用。
1.0.8 随着全社会对节约能源的方针和政策认识不断加深,政府会不断出台有关节约能源的政策和法规。因此,矿井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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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开拓开采节能
- 3.1 资源利用
- 3.2 井田开拓与开采
- 4 矿井井下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缩空气节能
- 4.1 井下运输
- 4.2 提升
- 4.3 通风
- 4.4 排水
- 4.5 压缩空气
- 5 安全设施节能
- 5.1 瓦斯抽采
- 5.2 防灭火
- 5.3 人工制冷
- 6 电气节能
- 6.1 供电系统
- 6.2 配电系统
- 6.3 电气设备
- 6.4 线缆
- 6.5 电能质量
- 6.6 照明
- 7 地面生产系统节能
- 7.1 系统布置
- 7.2 设备选型
- 7.3 煤炭储存与装车
- 7.4 辅助设施
- 8 总图及地面运输节能
- 8.1 总平面布置
- 8.2 地面运输
- 9 建筑节能
- 10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 环境设施节能
- 11.1 矿井水处理
- 11.2 污水处理
- 11.3 其他
- 12 其他能源利用
- 13 能源计量及能耗指标
- 13.1 能源计量
- 13.2 能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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