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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直埋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6.2.1 直埋光缆线路应避免敷设在将来会建筑道路、房屋和挖掘取土的地点,且不宜敷设在地下水位较高或长期积水的地点。
6.2.2 光缆埋深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光缆埋深
注:1 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人工开槽石质边沟的深度可减为0.4m,并采用水泥砂浆等防冲刷材料封沟。
2 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3 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3 光缆可同其他通信光缆或电缆同沟敷设,但不得重叠或交叉,缆间的平行净距不宜小于100mm。
6.2.4 光缆线路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地点应埋设光缆标石:
1)光缆接头、转弯点、预留处。
2)适于气流法敷设的硅芯塑料管的开断点及接续点,埋式人(手)孔的位置。
3)穿越障碍物或直线段落较长,利用前后两个标石或其他参照物寻找光缆有困难的地方。
4)装有监测装置的地点及敷设防雷线、同沟敷设光、电缆的起止地点。直埋光缆的接头处应设置监测标石;此时可不设置普通标石。
5)需要埋设标石的其他地点。
2 利用固定的标志来标示光缆位置时,可不埋设标石。
3 光缆标石宜埋设在光缆的正上方,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的路由上。
2)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转弯处的交点上。
3)标石应埋设在不易变迁、不影响交通与耕作的位置。
4)当埋设位置不易选择时,可在附近增设辅助标记,以三角定标方式标定光缆位置。
6.2.5 直埋光缆接头应安排在地势较高、较平坦和地质稳固之处,并应避开水塘、河渠、沟坎、道路、桥上等施工、维护不便,或接头有可能受到扰动的地点。光缆接头盒可采用水泥盖板或其他适宜的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6.2.6 光缆线路穿越铁路、轻轨线路、通车繁忙或开挖路面受到限制的公路时,应采用钢管保护,或定向钻孔地下敷管,但应同时保证其他地下管线的安全。采用钢管时,应伸出路基两侧排水沟外1m,光缆埋深距排水沟沟底不应小于0.8m。钢管内径应满足安装子管的要求,但不应小于80mm。钢管内应穿放塑料子管,子管数量视实际需要确定,不宜少于两根。
6.2.7 光缆线路穿越允许开挖路面的公路或乡村大道时,应采用塑料管或钢管保护;穿越有动土可能的机耕路时,应采用铺砖或水泥盖板保护。
6.2.8 光缆线路通过村镇等动土可能性较大地段,可采用大长度塑料管、铺砖或水泥盖板保护。
6.2.9 光缆穿越有疏浚和拓宽规划或挖泥可能的较小沟渠、水塘时,应在光缆上方覆盖水泥盖板或砂浆袋,也可采取其他保护光缆的措施。
6.2.10 光缆敷设在坡度大于20°,坡长大于30m的斜坡地段宜采用“S”形敷设。坡面上的光缆沟有受到水流冲刷的可能时,应采取堵塞加固或分流等措施。在坡度大于30°的较长斜坡地段敷设时,宜采用特殊结构光缆。
6.2.11 光缆穿越或沿靠山涧、溪流等易受水流冲刷的地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漫水坡、水泥封沟、挡水墙或其他保护措施。
6.2.12 光缆在地形起伏比较大的地段敷设时,应满足规定的埋深和曲率半径要求。光缆沟应因地制宜保证光缆安全,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当高差在0.8m及以上时,应加护坎或护坡保护。
6.2.13 光缆在桥上敷设时,应考虑机械损伤、振动和环境温度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2.14 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表6.2.14 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m)
注:1 直埋光(电)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 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 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 穿越埋深与光(电)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并采取保护措施。
5 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需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6.2.2 光缆的埋深直接影响到光缆的安全、寿命,对光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在工程中应严格执行该条款。
石质公路边沟如减少埋深,造成排流线与光缆间无法达到300mm隔距要求时,排流线与光缆间隔距可适当减小,但排流线不得与光缆直接接触。
6.2.13 光缆在桥上敷设时,环境比较特殊,除剧烈温度变化、车辆通行振动外,根据安装位置的不同,还可能受到风摆、日光辐射和桥梁伸缩等因素的影响,工程中应综合考虑。
6.2.14 地下设施属于隐蔽工程,现场查勘时应将其位置核查清楚,保证拟建光缆与其他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隔距,以避免这些设施在故障、维修时危及光缆。
直埋光缆与其他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交越时的最小净距,曾有规定为0.5m,根据目前建设情况,改为0.25m更具现实性,同时相互之间不致影响安全。
石油、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用于自身监控、通信的光电缆线路,在长输管道、电缆和路基等主体设施用地范围内敷设时,可减小与主体设施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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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管道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 6.4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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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光缆接续、进局及成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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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光缆交接箱安装要求
- 6.9 光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 7.1 一般规定
- 7.2 埋式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 7.3 管道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 7.4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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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配线区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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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电缆接续
- 7.9 电缆线路传输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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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危险影响
- 8.2 光(电)缆线路防强电干扰影响
- 8.3 光(电)缆线路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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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站址选择原则
- 9.2 建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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