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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矿山排土场
4.7.1 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条的规定;
2 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3 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 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 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 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4.7.4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矿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1 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第4.1.9条的规定;
2 排土场宜临近采场布置,宜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布置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3 应采取保证排土场稳定和安全的措施;
4 排弃岩土的堆存和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7.2 排土场应进行灾害可能性分析和安全预评价,并应规划设计安全防护设施;对扩建和改建的排土场应进行现状稳定性评价。
4.7.3 排土场与相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4.7.4 排土场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服务年限内所排弃的全部采矿剥离物,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条文说明
4.7.1 本条对矿山排土场的选址规划做出了规定。
2 矿山排土场是集中堆存采矿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利用采空区堆存剥离物可以减少外部排土场的规模和占地,缩短岩土的运输距离,降低开采剥离成本。但内部排土场的设置不能影响采矿作业的进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分期开采的矿山,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将近期的采矿剥离物堆存在远期开采的境界以内,采矿后期再进行二次倒运,但是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方可采用。
3 排土场的稳定和安全非常重要,排土场出现整体失稳和台阶滑坡现象,往往是因为基底承载力不足或(地表水、地下水)排水不畅造成的,因此排土场要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能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设置排土场。
4.7.2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制定。在排土场选址阶段,需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分析判断排土场发生泥石流、地基液化沉陷的可能性;对于陡倾地基,需分析台阶失稳的可能性;对软弱土地基,还需分析地基蠕滑的可能性等。本条同时强调了对排土场的拟选厂址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定适宜的厂址方案。
4.7.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旨在落实矿山服务年限内的排土场容量,防止后期因排土场容量不足,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生产;同时因排土场用地面积很大,为了防止土地长期闲置和降低企业初期建设投资,可以根据矿山生产和排土计划分期征用土地。
2 矿山排土场是集中堆存采矿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利用采空区堆存剥离物可以减少外部排土场的规模和占地,缩短岩土的运输距离,降低开采剥离成本。但内部排土场的设置不能影响采矿作业的进行,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分期开采的矿山,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可以将近期的采矿剥离物堆存在远期开采的境界以内,采矿后期再进行二次倒运,但是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后方可采用。
3 排土场的稳定和安全非常重要,排土场出现整体失稳和台阶滑坡现象,往往是因为基底承载力不足或(地表水、地下水)排水不畅造成的,因此排土场要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能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设置排土场。
4.7.2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制定。在排土场选址阶段,需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分析判断排土场发生泥石流、地基液化沉陷的可能性;对于陡倾地基,需分析台阶失稳的可能性;对软弱土地基,还需分析地基蠕滑的可能性等。本条同时强调了对排土场的拟选厂址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定适宜的厂址方案。
4.7.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旨在落实矿山服务年限内的排土场容量,防止后期因排土场容量不足,造成采剥失调,影响矿山生产;同时因排土场用地面积很大,为了防止土地长期闲置和降低企业初期建设投资,可以根据矿山生产和排土计划分期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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