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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冰砌体施工
5.5.1 冰景观建筑外部应选用透明度高、无杂质、无裂纹的冰砌块。
5.5.2 冰砌块间的冻结用水应选用洁净的天然水或自来水。
5.5.3 冰景观建筑施工,应采用分层组砌方式。
5.5.4 施工时,灌注用水的温度宜为0℃,并应采用专用注水工具灌注冰缝,注水冻结率不应小于80%。
5.5.5 冰景观建筑施工期间,应对冰砌体进行温度监测。当冰体温度高于设计温度或砌筑水不能冻结时,应停止施工,并应采用遮光、防风材料遮挡等措施保护冰景。
5.5.6 冰砌块尺寸应根据冰砌体(墙)设计厚度和冰料尺寸确定,各砌筑面应平整且每皮冰块高度的允许误差为±5mm,冰块长度和宽度的允许误差为±10mm。
5.5.7 冰砌体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冰砌体组砌冰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错缝、搭砌长度应为1/2冰砌块长度,且不应小于120mm;
2 每皮冰块砌筑高度应一致,表面用刀锯划出注水线;冰砌体的水平缝及垂直缝不应大于2mm,且应横平竖直,砌体表面光滑、平整;
3 单体冰景观建筑同一标高的冰砌体(墙)应连续同步砌筑;当不能同步砌筑时,应错缝留斜槎,留槎部位高差不应大于1.5m。
5.5.8 设计为空心的大体量冰景观建筑,冰体间应采取构造措施进行拉结,内部非承重部分可采用碎冰填充。
5.5.9 大体量冰景观建筑内允许填充碎冰时,所用的碎冰应密实,颗粒级配合理,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00mm,并应分层填充,每层厚度不应大于1.5m,且应注水冻实,但不得溢出冰景外立面;透过主立面冰体不应观察到碎冰肌理。
5.5.10 冰碹采用的冰块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楔形冰块的边长误差不应大于2mm。冰碹中的各楔形冰块间的竖向冰缝宽度不应大于1mm并注满水冻实。
5.5.11 采用圆拱形冰碹过梁的楔形冰碹高度不应小于洞口宽度的1/10,当冰碹高度大于550mm时,应分两层砌筑;冰碹矢高应按本标准表4.4.17-2取值;冰碹洞口长度大于楔形冰块底边长度时,每层冰碹应错缝砌筑,错缝长度应为楔形冰块底边长度的1/2。
5.5.12 冰砌体中安放灯具的孔洞应根据设计要求预留,灯具孔洞距冰砌体外表面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4.6.8条第4款的规定,冰砌体中灯具孔洞内的碎冰应清理干净;对较高的冰建筑宜留出检修人员出入的隐蔽洞口和上下通行的竖向检修井,检修井内应设置钢筋爬梯。
5.5.13 彩色冰块各砌筑面应平整;彩色冰砌体的冰缝、彩色冰与非彩色冰间的冰缝,应采用水及彩色冰沫拌合填充或勾缝。
5.5.14 冰景观建筑外部完工后,应自上而下进行精细净面处理。
5.5.15 冰景观建筑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必须独立搭设,严禁与冰体接触。
5.5.2 为了保证冰砌体景观整洁,应采用洁净的天然水或自来水灌注冰缝。
5.5.5 施工期间,砌体温度随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化,为了控制砌体温度,对已施工的砌体要随时进行温度监测,当砌体温度高于—5℃时(冰砌体设计温度值)应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5.7 施工中应按本条要求进行组砌,考虑到冰缝过大注入的粘结水易流淌的实际情况,所以冰缝不大于2mm。
5.5.9 大体量冰景观建筑施工中应用砌筑冰块组砌,设计规定允许填充碎冰时,应满足本条的相关要求。
5.5.12 本条规定灯具孔洞距冰砌体外表面距离不应大于350mm,且不应少于150mm,主要考虑了冰砌体透光度的影响,冰砌体内置灯具摆放,气温升高、太阳直射、风蚀产生的冰融化损失。获得灯具距冰砌体外表面距离最佳位置,灯具摆放密度、照度,应根据冰的透光度和设计效果要求,通过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5.5.15 建筑施工脚手架与垂直运输设备严禁搭设在冰景观建筑上且不得与其接触,防止冰砌体受外力破坏和保持外表面完整。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架体稳定的相应措施,应采用闭合式双排钢管脚手架,将冰景观建筑置于架体中间,同时实现架体间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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