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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砷碱渣处置
9.3.1 砷碱渣含锑宜小于25%。
9.3.2 砷碱渣贮存设施的设计、选址、运营、监测、关闭和砷碱渣的堆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并应与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致。
9.3.3 砷碱渣处置宜采用湿法工艺。
9.3.4 砷碱渣浸出工序生产技术条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砷碱渣粒度宜小于5mm;
2 液固比宜为4:1;
3 浸出温度宜小于50℃;
4 浸出时间宜为1h。
9.3.5 砷浸出率宜大于98%。
9.3.6 锑的回收率宜大于95%。
9.3.7 浸出渣含砷宜小于0.5%,浸出渣宜返回炼锑系统。
9.3.8 浸出液应进行沉砷处理。
9.3.9 沉砷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沉砷渣的固化填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9.3.10 沉砷后液应进行处置,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9.3.1 砷碱渣处置原料为粗锑精炼阶段快速除砷工序产生的砷碱渣,砷碱渣成分为含锑10%~25%、含砷4%~20%。
9.3.2 砷碱渣中的砷一般为水溶性,一旦渗入地下或流入江河湖泊,将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砷碱渣贮存设施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以防造成严重后果。
9.3.3 目前,砷碱渣处理主要采用湿法工艺,采用水浸方法使锑、砷分离,回收其中的锑。含砷溶液一般采用化学沉淀法得到砷渣,再用水泥和石灰进行固化处理后填埋,以达到环保要求。
9.3.7 砷碱渣处置后所获浸出渣一般返回熔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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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辅助材料和燃料
- 3.1 原料
- 3.2 辅助材料
- 3.3 燃料
- 4 物料贮存及准备
- 4.1 物料贮存
- 4.2 物料准备
- 5 火法粗炼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炉挥发焙烧
- 5.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5.4 鼓风炉富氧挥发熔炼
- 5.5 沸腾焙烧
- 5.6 烧结焙烧
- 5.7 鼓风炉还原熔炼
- 5.8 侧吹熔池熔炼
- 5.9 铅锑合金吹炼
- 5.10 底吹还原熔炼
- 5.11 反射炉还原熔炼
- 6 火法精炼
- 6.1 一般规定
- 6.2 反射炉精炼
- 7 湿法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湿法工艺
- 7.3 碱性湿法工艺
- 7.4 矿浆电解工艺
- 8 火法生产锑白
- 8.1 一般规定
- 8.2 合金生产锑白
- 8.3 锑锭生产锑白
- 9 综合回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金回收
- 9.3 砷碱渣处置
- 9.4 铅渣回收
- 10 冶金计算
- 11 车间配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物料贮存及物料准备
- 11.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11.4 反射炉还原熔炼、精炼
- 11.5 湿法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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