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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机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每台机组在工厂或现场完成组装后,经制造商检验部门完成出厂检验,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
8.2.2 机组出厂检验应按表3规定逐项进行。
8.3 型式检验
8.3.1 机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的,每年进行1次;
b)试制的新产品定型时;
c)定型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d)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应按表3规定逐项进行。
8.4 检验判定原则
8.4.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即判该产品合格。出现不合格项时允许返修重检,合格后方能交付。
8.4.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即判该产品合格。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加倍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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