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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废气、废渣及污泥处理


13.3.1 乳制品厂燃煤锅炉房应有消烟、除尘装置及脱硫措施,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有关规定。

13.3.2 锅炉房煤灰渣应有固定的堆放场地,并应及时运出或进行综合利用。

13.3.3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防止二次污染。可经脱水后,妥善处置。

13.3.4 污水处理站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3.2、13.3.3 煤灰渣可作建筑材料。脱水后的活性污泥可作肥料,也可混入煤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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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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