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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性质、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燃料供应、综合回收要求等,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5.1.2 年均生产时间宜大于300d。
5.1.3 燃料宜采用焦炭、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5.1.4 冶金炉的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尾气应达标排放;
2 宜设置余热利用设施。
5.1.5 工艺过程宜采用自动化控制。
5.1.6 铅锑精矿的焙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铜不大T0.5%、铋不大于0.1%的铅锑精矿,宜采用沸腾焙烧-烧结焙烧工艺;
2 含铜大于0.5%、铋大于0.1%的铅锑精矿,宜直接采用烧结焙烧。
5.1.7 熔池熔炼炉冷却水应采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5.1.8 冶金炉的进料口、放锑口、放合金口、放渣口及溜槽应设置通风除尘、净化设施。
5.1.4 冶金炉生产过程中都会产出高温含尘烟气,其中熔池熔炼炉产出的烟气温度均在1100℃以上,要设置余热锅炉回收余热,生产蒸汽;鼓风炉熔炼产出的烟气温度较低,为200℃~400℃,一般不设置余热利用装置;处理硫化矿的氧化熔炼炉产出的烟气含二氧化硫(SO2)浓度高,一般送制酸系统生产硫酸(侧吹炉处理硫化矿烟气可以采用两转两吸流程制取硫酸);处理氧化渣和锑二次物料的还原熔炼炉产出的烟气含少量的SO2,需要经过净化处理。所有熔炼炉产出的烟气尾气都应做到达标排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的有关规定。
5.1.6 生产中一般含铜不大于0.5%、铋不大于0.01%的铅锑精矿,宜采用沸腾焙烧—烧结焙烧工艺,否则宜采用烧结焙烧工艺。
5.1.7 本条对熔池熔炼炉冷却水水质提出要求,是为了防止水冷水套元件内结垢,引起堵塞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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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辅助材料和燃料
- 3.1 原料
- 3.2 辅助材料
- 3.3 燃料
- 4 物料贮存及准备
- 4.1 物料贮存
- 4.2 物料准备
- 5 火法粗炼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炉挥发焙烧
- 5.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5.4 鼓风炉富氧挥发熔炼
- 5.5 沸腾焙烧
- 5.6 烧结焙烧
- 5.7 鼓风炉还原熔炼
- 5.8 侧吹熔池熔炼
- 5.9 铅锑合金吹炼
- 5.10 底吹还原熔炼
- 5.11 反射炉还原熔炼
- 6 火法精炼
- 6.1 一般规定
- 6.2 反射炉精炼
- 7 湿法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湿法工艺
- 7.3 碱性湿法工艺
- 7.4 矿浆电解工艺
- 8 火法生产锑白
- 8.1 一般规定
- 8.2 合金生产锑白
- 8.3 锑锭生产锑白
- 9 综合回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金回收
- 9.3 砷碱渣处置
- 9.4 铅渣回收
- 10 冶金计算
- 11 车间配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物料贮存及物料准备
- 11.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11.4 反射炉还原熔炼、精炼
- 11.5 湿法车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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