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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锑冶炼厂工艺设计,促进技术进步,做到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锑冶炼厂工艺设计。
1.0.3 锑冶炼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厂址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并应合理利用建设用地。
1.0.4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应采用适应原料特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1.0.5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应利用有色金属资源,并应综合回收有价元素。
1.0.6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应合理利用能源,并宜回收生产过程的烟气余热。
1.0.7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条是对锑冶炼厂厂址选择的规定,锑冶炼厂厂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1.0.4 本条对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流程、设备选型、装备水平、自动控制等方面提出原则要求。锑冶炼原料为锑精矿及铅、铜、锡冶炼过程产出的锑渣、锑烟灰等,其中锑精矿又包括锑硫化精矿、锑氧化矿、锑硫氧混合精矿及铅锑精矿、锑金精矿等;锑冶炼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原料来源、元素成分、形态及其产品要求,结合规模及各种工艺的技术特点,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清洁生产水平高、经济适用的冶炼工艺,在工艺过程上应提高装备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1.0.5 锑主要与铅、铜、锡等金属矿物共生,锑原料多含铅、锡、铜、金、银等,生产中会产生这些金属的富集物,这部分物料需要得到回收利用。
1.0.6 锑冶炼的工艺以火法为主,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降耗是火法冶炼工艺的共同要求,有必要在锑冶炼工艺设计中采取措施回收过程的烟气余热,实现节能降耗,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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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辅助材料和燃料
- 3.1 原料
- 3.2 辅助材料
- 3.3 燃料
- 4 物料贮存及准备
- 4.1 物料贮存
- 4.2 物料准备
- 5 火法粗炼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炉挥发焙烧
- 5.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5.4 鼓风炉富氧挥发熔炼
- 5.5 沸腾焙烧
- 5.6 烧结焙烧
- 5.7 鼓风炉还原熔炼
- 5.8 侧吹熔池熔炼
- 5.9 铅锑合金吹炼
- 5.10 底吹还原熔炼
- 5.11 反射炉还原熔炼
- 6 火法精炼
- 6.1 一般规定
- 6.2 反射炉精炼
- 7 湿法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湿法工艺
- 7.3 碱性湿法工艺
- 7.4 矿浆电解工艺
- 8 火法生产锑白
- 8.1 一般规定
- 8.2 合金生产锑白
- 8.3 锑锭生产锑白
- 9 综合回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金回收
- 9.3 砷碱渣处置
- 9.4 铅渣回收
- 10 冶金计算
- 11 车间配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物料贮存及物料准备
- 11.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11.4 反射炉还原熔炼、精炼
- 11.5 湿法车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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