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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process design of antimony smelter
GB 51445-2021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12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445-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7.10、5.8.12、5.8.13、5.9.10、5.10.11、5.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有色金属行业锑冶炼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原料、辅助材料和燃料,物料贮存及准备,火法粗炼,火法精炼,湿法工艺,火法生产锑白,综合回收,冶金计算,车间配置。
本标准中以黑色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中铝科技大厦,邮编:410014)。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大学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阜东 谭荣和 陈智和 邓孟俐 王志刚 罗韵泽 舒见义 李志强 杨雅历 刘志宏 汤裕源 任新平 韩煜生 李卫锋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天足 刘勇 陆磊 陈为亮 何启贤 金贵忠 陈正 邓兆磊 尹湘华 赵振波
《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GB 51445-202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6月28日以第12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锑冶炼厂的生产实践经验,吸收了近十几年来锑冶炼工艺技术及装备方面的先进成果,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广泛征求了行业内专家和生产企业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生产、科研、学校等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锑冶炼厂工艺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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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原料、辅助材料和燃料
- 3.1 原料
- 3.2 辅助材料
- 3.3 燃料
- 4 物料贮存及准备
- 4.1 物料贮存
- 4.2 物料准备
- 5 火法粗炼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炉挥发焙烧
- 5.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5.4 鼓风炉富氧挥发熔炼
- 5.5 沸腾焙烧
- 5.6 烧结焙烧
- 5.7 鼓风炉还原熔炼
- 5.8 侧吹熔池熔炼
- 5.9 铅锑合金吹炼
- 5.10 底吹还原熔炼
- 5.11 反射炉还原熔炼
- 6 火法精炼
- 6.1 一般规定
- 6.2 反射炉精炼
- 7 湿法工艺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湿法工艺
- 7.3 碱性湿法工艺
- 7.4 矿浆电解工艺
- 8 火法生产锑白
- 8.1 一般规定
- 8.2 合金生产锑白
- 8.3 锑锭生产锑白
- 9 综合回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金回收
- 9.3 砷碱渣处置
- 9.4 铅渣回收
- 10 冶金计算
- 11 车间配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物料贮存及物料准备
- 11.3 鼓风炉挥发熔炼
- 11.4 反射炉还原熔炼、精炼
- 11.5 湿法车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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