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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空气调节
10.5.1 乳制品车间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处理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各区域的温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10.2.1的规定。
10.5.2 当乳制品车间需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10.5.3 空气调节房间与相邻房间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7℃时,分隔门应有保温措施。在物料(或人)经常出入处门的上部宜设置风幕。
10.5.4 空气调节房间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净化空调车间不应小于40m3,补充的新鲜空气应清洁,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0.5.5 乳粉车间包装间工作区的允许风速宜小于0.25m/s。
10.5.6 送、回风管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宜采用镀锌薄钢板、铝板或其他满足使用要求的新型风管材料。
10.5.1 乳制品车间清洁作业区空气净化的处理要求,除达到相应指标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对换气次数、测定方法等具体工程配置指标有要求。工程设计时除达到相应质量指标外要注意符合对乳制品厂相应审查条件中的工程具体配置要求,以免造成工程硬件的设计失误。因此本条特别提醒乳制品的空气调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0.5.6 送回风管也可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复合风管、纤维空气分布器等,但需取得消防、洁净(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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