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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屏蔽设计
8.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消声室和测量控制室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1 测量系统的设备或受试设备工作中产生的电磁场辐射强度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允许值;
2 室外环境电磁场强度超过受试设备测试中允许的干扰强度;
3 室外环境电磁场强度超过测量控制室和仪表计量室允许的干扰强度;
4 用户有特殊屏蔽要求的房间。
8.2.2 电磁波干扰场强宜以实测值为设计依据。缺少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理论计算值再加上10dB的裕度取值。
8.2.3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电磁屏蔽构造的屏蔽效能,应按表8.2.3的指标规定选择。在所选频段范围内,应有不低于10dB的裕度。
表8.2.3 屏蔽构造效能
8.2.4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电磁屏蔽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声室壳体屏蔽层应使底板、顶板、墙体构造形成完整闭合的屏蔽空间。
2 室内、外之间所有连接信号电缆、控制信号电缆,均应在穿过屏蔽层外表面时安装滤波器和信号转接板。
3 室内照明应采用低电磁噪声辐射的灯具。
4 所有空调通风送、回风口,均应采用截止波导型通风口。
5 工艺设备给水排水系统进入屏蔽构造时,管道均应采用截止波导管连接。
6 屏蔽层应有独立接地引下线。
7 门、观察窗应采取屏蔽结构。
8.2.5 屏蔽结构层设计应保证消声室的隔声、隔振、吸声结构的合理。
8.2.6 测控室、仪表计量房间的电磁屏蔽结构,宜选用装配构造的屏蔽室。
8.2.7 两个相邻的屏蔽体之间信号连接线缆和电源线缆,均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8.2.8 电磁屏蔽构造施工应在消声室主体结构完成后施工。声学构造工程及其他专业施工时,严禁损坏屏蔽构造层。
8.2.9 屏蔽效果验收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的有关规定。
8.2.8 电磁屏蔽层焊缝、焊点多,施工技术要求高且复杂。当竣工验收后,电磁屏蔽构造层建成的闭合空间能隔离和削弱电磁波对自由场或半自由场声学测量的干扰,所以严禁在已竣工验收后的屏蔽构造层上进行再打洞,或损害屏蔽效果的其他作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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